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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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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展林业生产,消除林木纠纷,明确林木权属,自1951年到1983年,县对境内林木、林地三次确权发证。1951年5月到7月,第一次确权发证。群众的林木所有权获得了法律保障,解除了顾虑,为林业发展打下了基础。1958年,因为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和“大跃进”运动的影响,林木权属混乱,导致林木破坏。1963年到1964年,第二次确权发证,确定了全县11个区、54个公社、747个大队、3421个生产队、9.95万户的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使用权,摸清了林业资源和四旁隙地,解决了林木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事项,促进了林业生产。1965年,全县造林3.5万亩,四旁植树362万株。“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潮干扰,有的擅立政策,将群众树木收归集体,纠纷不断。1981年到1983年,通过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三次确权发证,划清了全县19个公社、735个大队、10.68万户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三荒地的使用权属,健全了林业生产责任制,解决了多年来难以解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