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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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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79年,部分社队实行联产到组、联产计酬责任制。将一个生产队划分为几个生产小组,生产队对生产小组实行“五定奖惩”,即:定劳力、定地块、定成本、定产量、定报酬,超产奖、减产罚。1980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到劳、包产到户等形式的责任制,生产队根据劳力、土地等情况,确定劳力承包土地数量及产量指标,年终由生产队统一核算各户承包结果,超产归承包户,减产由承包户包赔。1981年后,全县实行公有户营“大包干”,生产队根据各户的劳动力、人口,把土地承包到户,长期使用,农户按照计划自由安排种植,自管自收。收获后除完成上交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外,余者全归户有。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棉产量逐年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