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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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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城关人民公社(原城关乡)成立。至月底,全县21个乡,133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城关、博平、三十里铺、广平、杜郎口、冯官屯、胡屯、韩屯、杨官屯、贾寨、菜屯11个人民公社。1962年12月改社建区,全县11个区下设54个公社。1971年撤区建社,将11个区改为19处人民公社。1984年8月,全县划为22个乡镇,人民公社撤销。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各社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务委员会,设社长1人,副社长若干人。社以下设管理区,有主任、文书各1人。管理区辖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大队设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保管等职,生产队设队长、副队长、会计、保管。
人民公社成立初期,曾一度采用军事编制,生产队为排,大队为连,管理区为营,公社为团。生产搞大兵团作战,劳力以公社为单位统一调配,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以连或排为单位成立大食堂,生活实行供给制。作物种植划方分片,统一规格,统一品种。种麦按一个麦粒能长几个麦穗推算,亩播种量由十几斤增至几十斤、几百斤。1958年冬,各公社划为一个或几个“战区”,成千上万人在一起劳动,深翻土地0.5~2米。劳动不记工分,财政收支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支配,以“需要”为原则,无偿平调生产资料和物资,财物损失、破坏严重。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男劳力一般每月3元,女劳力每月2元,执行了2个月即告终止。1959年春,贯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纠正无偿调用生产、生活资料等错误。逐步改为以“连”为单位劳动作业,实行定数量、定质量、定劳力、定时间、定工具的“五定”管理办法。下半年,粮食严重不足,开始实行定量供应。由于“左”的影响和自然灾害,全县农作物产量大幅度下降,群众生活极端困苦。
1962~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精神,确定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和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正规。执行劳动定额管理,男女同工同酬,干部实行定工补助,强调兼顾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利益,按“人七劳三”、“人六劳四”或“人劳各半”进行分配,对“四属五保”予以适当照顾。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许多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当作资本主义批判,生产经营管理混乱。1971年全县推行“大寨记工法”,平时只记劳动工时,不记工分,月底或季度末“自报公议”评定出每人日工数,按工时计算总分。分配实行“人七劳三”加照顾,滋长了平均主义,影响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出现了“上工等敲钟,出工一窝蜂,干活瞎哄弄”的摽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