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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互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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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广大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但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劳力、耕畜和生产资料不足,耕种土地仍有困难,有的农户因遭天灾人祸,不得不将分得的土地卖掉。县委、县政府为避免产生新的两极分化,号召农民组织起来,换工互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至1951年底,全县互助组发展到512个,入组农民10603户,占全县总农户的12.4%。1952年秋,县委、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依靠贫、下中农,团结中农,走共同富裕的道路。1953年,全县形成大办互助组的高潮,至年底,全县有互助组9410个,入组农民61531户,占总农户的66%。
互助组共分两种:一是季节性互助组。农忙时组员在一起劳动,换工搿犋,农闲散伙,遇事民主协商,男、女劳力和人畜换工的比例由组员议定,换工相抵以外的出工报酬,按劳动日值折成粮食,收获后兑现。季节性互助组,1947~1951年较多,以后逐渐被常年互助组取代。二是常年互助组。入组农户常年换工互助,在一起劳动生产,组员分为整、半劳力,牲畜定为一、二、三等,按组员出勤天数和牲畜、工具使用情况评工记分,年终按出工多少折粮找补差额。
初级社 1952年秋,在全县大办互助组的同时,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组织脱产干部到区、村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至1953年底,全县办起农业生产合作社43个,入社农民474户。1954年,广大农民纷纷要求加入初级社,县委因势利导,各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普遍办起初级社。到1955年底,全县共有初级社1351个,入社农民57740户,占全县总农业户的60%。
初级社一般由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其领导机构是社管理委员会,社委会的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批准。设正副社长、会计、生产委员、副业委员、妇女委员、治保委员等。初级社民主制定生产计划,分工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初级社农民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私有。土地做股入社后,统一种植,集体管理。社员以社为单位进行生产劳动,劳力统一调配,开始使用工分,一般男整劳力每天10分,女整劳力每天8分,半劳力酌减。当天干完活后,会计在地头记工,发给工票,叫“死分死记”,社员每月把工票交给会计记入工分帐。后期,对单项活进行包工,根据完成情况发给工票。年终除留足下年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占总收入的3~5%)、公益金(占总收入的1~3%)外,余者按“地四劳六”或“地五劳五”进行分配。对社员中的单身汉和老、弱、残疾进行适当照顾,所需费用从公益金中支付。
高级社 1956年1月,县委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和《农业发展纲要》指示精神,广泛宣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动员广大农户加入高级社。月底,部分初级社向高级社过渡。而后,高级社发展迅速,未参加互助组、初级社的农户也纷纷加入高级社。3月底,全县1351个初级社全部转入133个高级社,入社农民97100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8.3%。1957年,入社农户继续增加,年底达101195户,占全县总农户的99.5%。
高级社社员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耕畜及较大的农具作价入社,折款由社统一偿还,偿还期一般为3年。高级社规模较大,每社平均730户,多由几个相邻村联合组成。其机构比较健全,以社为单位建有党、团支部和高级社管理委员会。社委会由民主选举产生,设社长、副社长、生产委员、副业委员、饲养委员、妇女委员、治保委员等。社以下设生产队,由正副队长、会计、保管等组成队委会,负责生产队的各项具体工作。年初,以社为单位制定全年生产计划,根据土质状况、水利设施、作物种类、技术规格、农具优劣等条件,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四固定”(固定土地、劳力、牲畜、农具)。生产队采取“四小管理”,即小段计划、小组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具体作法是:生产队根据每项农活需要,把劳动力划分成若干生产小组,对小组实行小段包工,小段计划,小组人员集体作业,农活完成后,由小队组织人员验收,然后将定额工分评议到人。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年初,各社根据计划总收入和总用工,初步计算出各生产队全年应分的粮、款数。各生产队依据应分粮、款和社员年出工计划,预计各户应分粮、款数,并公布于众,使干部、社员“一年早知道”,全年有奔头。年终,各社统一核算,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张榜公布。各队根据实收粮、款,粮按“人六劳四”或“人七劳三”,款按社员工分进行再分配,现金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