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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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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县提倡晚婚晚育,在城乡收到较好的效果。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信发表后,通过逐级动员,层层发动,未婚男女青年基本上制定了晚婚晚育计划。1983年国家公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定男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为晚婚晚育,全县广大男女青年响应党和政府号召,主动实行晚婚晚育,效果显著。

茌平县晚婚晚育统计表
年份女性晚婚期人数已婚育龄妇女
人数其中23岁以上晚婚率%人数已采取节育措施的节育率%
1980543244720687
1981291394933545144820288
1982338597129631635127181
1983277976127685906205890
19842661110742688906040988
1985342620896173642660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