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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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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五六十年代,计划生育工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1973年全县贯彻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执行“晚、稀、少”的原则,明确规定“一对夫妻两个孩,中间相隔三五年”。1978年国家提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信》发表后,全县再开始贯彻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同时,对符合生育第二胎条件的,经申报批准发给准生证,可以生第二胎,在农村实行独女户“间隔式”生育。根据上级指示,结合实际情况,县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
对独生子女实行优待。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夫妇,双方工作的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补助保健费5元;农村每年由村委会补助60元。独生子女的母亲,经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晋级。农村对家庭收入低的独生子女户,多给承包田。在独生子女入学、入托、就医、升学、住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给予五保照顾。
对计划外生育的实行处罚,对干部职工给予党籍、政籍处分,并征收超生费500~1000元;农民主要是征收超生子女费。
对计划生育实行监督管理。未经批准抱养子女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凡属照顾生第二胎者要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入户口,并征收强生费500元。卫生部门凭准生证和介绍信接生,公安部门要凭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信给予入户,凡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一般不准入党、入团、晋职、提拔,并缓调一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