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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方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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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内地方病有黑热病、丝虫病、疟疾、狂犬病、布氏干菌病、氟病、炭疽病及甲状腺肿等。
黑热病 1958年,全县黑热病患者有250人,经治疗和对疫源的喷洒消毒等,1959年绝迹。
丝虫病 1970年,普查13个公社,微丝蚴阳性1.348万人,阳性率占5.43%,至1980年,共普查12次,91.9万人次,阳性数2.09万人,治疗5.4万人次。对11个高发区域(公社),采取普遍服用“海群生”等药物进行治疗,对273名鞘膜积液做了外科翻转手术。1979~1983年,省、地检查小组三次复查,阳性率分别为0.11%、
0. 05%、0.04%,已达到了《基本消灭丝虫病》的国家标准。
疟疾 1961年,雨水成灾,疟疾流行,发病率为45.5%,而后发病率下降。1972年,再次回升,发病率为1.5%。卫生部责成苏、鲁、豫、皖、鄂五省联防。县在消灭疟疾病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采取全民服药预防的措施,并为基层单位印发《疟疾宣传手册》4.5万份,培训镜检员60人,各医疗卫生单位都设有镜检站。1978~1983年,镜检3万人次,发现阳性患者86人,经省寄生虫病防治所考察,已达到中央卫生部所规定的标准,并荣获消灭疟疾县《荣誉证书》。
氟病 1980年,对8个公社的332个大队饮水井进行了采样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15个大队。其中受高氟水危害的有1533人,中毒的686人。1981年,国家、公社、群众三方集资,在广平、杜郎口、城关、冯屯、丁块5个公社的9个大队打了深井,并安装上自来水,提高了群众饮用水的质量,达到了国家饮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