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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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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医疗 解放前,农村缺医少药,药价昂贵,劳动人民死于疾病者无计。解放后,卫生事业逐步发展。1949年,对性病、黑热病等给予免费治疗,1954年后,分别实行缓、减、免。对天花伤寒等,免费注射疫苗。
合作医疗 1967年,合作医疗始在大队(行政村)实行,至1974年,全县发展到650个大队,占90%以上。1975年社、队两级基本普及,其资金来源由大队和社员分担。1976年,县、社、队三级实行合作医疗,村民小病小伤不出村,大队卫生室给予半免费或全免费治疗;需住院治疗者,按手续转院,分别由公社医院县医院给予半免费或全免费治疗。县人民医院分担东片11个公社,县第二医院分担西片8个公社。1976~1977年,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医院就诊共3344人,其中门诊999人次,住院病人2345人次,转诊病人29人次。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大队卫生室由村医生承包,村民自费就诊,合作医疗制度停止。
公费医疗 1947~1954年,国家干部实行供给制,到公立医院看病不交费。1955年后,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家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由县卫生局发给《公费医疗证》,每人每年医药费19.5元,持证就诊。确属疑难病转院者,由公费医疗办公室介绍,后凭据报销。1979年每人每年医药费增至30元,1985年达45元。

茌平县公费医疗经费表
项目项目
年份人数经费(万元)人均(元)年份人数经费(万元)人均(元)
195413252.317.4197036145.314.7
195513572.014.7197141006.515.9
195628345.619.8197242009.021.4
195726703.814.2197346009.220.0
195823403.916.71974465010.322.2
195936297.320.11975467010.923.3
196048726.112.51976476011.824.8
196132008.526.61977485011.022.7
1962333310.230.61978485011.323.3
196323897.832.61979486318.738.4
196426517.829.41980498619.939.9
196524614.919.91981543224.444.9
196628484.214.71982654227.842.5
196729804.013.41983695731.044.6
196831804.413.81984704028.340.2
196935005.315.11985714041.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