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县行募兵制。募兵者打着“招募新兵”旗号,四处招兵。男性青年,年龄在18~25岁,身高4.8尺以上,素无嗜好暗疾者为合格。募兵无一定时间章程,亦可自由应募,出保登记即可。
民国初,军阀割据,多行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制定兵役制度。因政治腐败,制度难行,实行抓兵。富人出钱则不抓,穷人无势难幸免,夜间闯院抓,白天地里抓、拦路抓,拒抓者被毒打。穷人为逃避抓兵,有的断肢自残,有的被迫自杀,被逼的家破人亡。1933年10月,县建立“联庄会训练处”。20~45岁男性公民都为会员,抽会员轮训当兵。
从抗日战争开始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制造了震惊世界的“芦沟桥事变”,全面发动侵华战争。蒋介石不抵抗,京津沦陷,济南危急。第六专署(聊城)专员兼保安司令范筑先在共产党影响下,守土抗战,茌平县人民纷纷参军参战,建立自己的队伍。1938年4月,爱国民主人士张化夷,在共产党帮助下建立“茌平县常备第一大队”,后编入肖华支队。中共茌平县(工)委成立后,相继建立“一一五师先遣纵队武装工作队”、“一一五师华山工作团”、茌平县独立四营和茌平县大队,后均编入正规抗日部队。1939年,博平建立“筑先纵队第七团”、“一二九师先遣纵队第五大队”、“一二九师先遣纵队挺进大队”和博平县大队,共2000余人,先后编入正规军。
1945年9月、1946年1月,茌平、博平县城先后解放。广大群众响应党中央发出的“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动员令,形成“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先把兵当”的参军热潮,茌平、博平两县有20960余人报名。1946年10月,茌平、博平县1200名新兵组成一个团,由博平县武委会主任刘振岐带队南下参战。1947年12月,茌平、博平县又有7200名新兵参战。
1954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根据国家、家庭和个人三满意的精神,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决定》,专业技术兵种骨干服役满6年者,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师级批准可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8~12年或适当延长。1984年5月,全国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县按照《兵役法》规定进行义务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征集任务包括年度征兵和招收飞行员、滑翔员、军校学员等。由县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征集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名、政审、体检等事宜。新兵入伍后,各乡、镇政府根据《兵役法》,平衡负担,与家属签定优待合同,在生产、生活、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待。
1968年,县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对退伍军人进行合理安置。服役时间被培养成军地两用人才的农村义务兵,退伍后多数安排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少数被县企事业部门聘为合同工或技术员。1984年后,给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及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志愿兵退役后,按专业对口予以安排。
第一章 兵役
清末,县行募兵制。募兵者打着“招募新兵”旗号,四处招兵。男性青年,年龄在18~25岁,身高4.8尺以上,素无嗜好暗疾者为合格。募兵无一定时间章程,亦可自由应募,出保登记即可。
民国初,军阀割据,多行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制定兵役制度。因政治腐败,制度难行,实行抓兵。富人出钱则不抓,穷人无势难幸免,夜间闯院抓,白天地里抓、拦路抓,拒抓者被毒打。穷人为逃避抓兵,有的断肢自残,有的被迫自杀,被逼的家破人亡。1933年10月,县建立“联庄会训练处”。20~45岁男性公民都为会员,抽会员轮训当兵。
从抗日战争开始至1954年,实行志愿兵役制。1937年7月7日,日本帝国主义制造了震惊世界的“芦沟桥事变”,全面发动侵华战争。蒋介石不抵抗,京津沦陷,济南危急。第六专署(聊城)专员兼保安司令范筑先在共产党影响下,守土抗战,茌平县人民纷纷参军参战,建立自己的队伍。1938年4月,爱国民主人士张化夷,在共产党帮助下建立“茌平县常备第一大队”,后编入肖华支队。中共茌平县(工)委成立后,相继建立“一一五师先遣纵队武装工作队”、“一一五师华山工作团”、茌平县独立四营和茌平县大队,后均编入正规抗日部队。1939年,博平建立“筑先纵队第七团”、“一二九师先遣纵队第五大队”、“一二九师先遣纵队挺进大队”和博平县大队,共2000余人,先后编入正规军。
1945年9月、1946年1月,茌平、博平县城先后解放。广大群众响应党中央发出的“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动员令,形成“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先把兵当”的参军热潮,茌平、博平两县有20960余人报名。1946年10月,茌平、博平县1200名新兵组成一个团,由博平县武委会主任刘振岐带队南下参战。1947年12月,茌平、博平县又有7200名新兵参战。
1954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集补充兵员的命令,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过渡。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根据国家、家庭和个人三满意的精神,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决定》,专业技术兵种骨干服役满6年者,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志愿,经师级批准可转为志愿兵,服役年限一般为8~12年或适当延长。1984年5月,全国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兵役法,规定“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县按照《兵役法》规定进行义务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征集任务包括年度征兵和招收飞行员、滑翔员、军校学员等。由县政府和人民武装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征集办公室,具体负责报名、政审、体检等事宜。新兵入伍后,各乡、镇政府根据《兵役法》,平衡负担,与家属签定优待合同,在生产、生活、就医等方面给予优待。
1968年,县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规定,对退伍军人进行合理安置。服役时间被培养成军地两用人才的农村义务兵,退伍后多数安排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少数被县企事业部门聘为合同工或技术员。1984年后,给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及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志愿兵退役后,按专业对口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