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资料库: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茌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article/3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article/3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前,军队退役人员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安置。1950年10月,原博平县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2年元月,茌平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总务股、招待股、组织股、安置股,具体负责复员、转建军人的安置工作。1959年,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交县民政局、武装部共同负责,办公室设在武装部。1968年改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隶属民政局。1979年11月16日,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1981年11月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49~1957年,全县(包括原博平县)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2978名。根据“原籍安置,负责到底”的原则,帮助他们安排生产、生活,为其解决土地、住房等一系列困难。1952年,全县共发放转建军人生产资助粮25.6万公斤;1953年,发放转建军人生产资助金2.72万元;1954年发放11.46万元;1955年发放9.98万元。1952年接收的447名复员军人中,安排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1人,安排担任乡干部的38人,担任村干部的133人,参加民兵组织的251人。1957年,根据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凡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并退伍的军队士兵称为退伍军人。1969~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9355人,其中安排城镇就业1360人,回乡务农7995人。
    军队干部退役,有复员和转业两种安置。复员干部的安置原则同战士一样,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从1979年开始,部队干部复员改为转业,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8人,建国后入伍的2人。

    茌平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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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接收数              │回乡                │就业                  ┃
┃    人数    │                    │                    │                      ┃
┃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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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755                 │736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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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474                 │189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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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481                 │12                  │4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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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29                  │28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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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830                 │802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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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345                 │336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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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000                │930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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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698                 │591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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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583                 │553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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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529                 │488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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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75                 │165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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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469                 │44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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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667                 │603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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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688                 │622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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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684                 │599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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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571                 │550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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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377                 │346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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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9355                │7995                │1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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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