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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退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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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军队退役人员由区、乡、村三级行政机构负责安置。1950年10月,原博平县成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2年元月,茌平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成立,下设办公室、总务股、招待股、组织股、安置股,具体负责复员、转建军人的安置工作。1959年,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复员退伍安置工作交县民政局武装部共同负责,办公室设在武装部。1968年改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隶属民政局。1979年11月16日,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1981年11月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离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49~1957年,全县(包括原博平县)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2978名。根据“原籍安置,负责到底”的原则,帮助他们安排生产、生活,为其解决土地、住房等一系列困难。1952年,全县共发放转建军人生产资助粮25.6万公斤;1953年,发放转建军人生产资助金2.72万元;1954年发放11.46万元;1955年发放9.98万元。1952年接收的447名复员军人中,安排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11人,安排担任乡干部的38人,担任村干部的133人,参加民兵组织的251人。1957年,根据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凡是1954年11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并退伍的军队士兵称为退伍军人。1969~1985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9355人,其中安排城镇就业1360人,回乡务农7995人。
军队干部退役,有复员和转业两种安置。复员干部的安置原则同战士一样,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从1979年开始,部队干部复员改为转业,由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截止1985年底,全县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1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8人,建国后入伍的2人。

茌平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情况表
年份接收数回乡就业
196975573619
1970474189285
197148112469
197229281
197383080228
19743453369
1975100093070
1976698591107
197758355330
197852948841
197917516510
198046944524
198166760364
198268862266
198368459985
198457155021
198537734631
合计93557995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