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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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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茌平解放后,农村先后建立调解组织,在县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1954年国务院《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各乡村相继建立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民事案件。1963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54个,调解人员348名。“文化大革命”中,调解工作被视为“搞阶级调和”,调解干部被揪斗,致使组织瘫痪。1978年,调解组织恢复,全县19个公社均设司法助理员1人,739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3219人。1981年1月司法局成立后,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移交司法局主管。司法局接管后,对全县的调解组织先后进行摸底、调整、整顿和充实。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调解组织833个(其中工厂、企业、事业单位160个),调解委员3498人,调处各种民事纠纷1.85万起。在维护社会安定,减少上诉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