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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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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司法工作由法院兼理。1941年8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负责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1951年5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管,主要开展民事调解、法律宣传、干部培训和司法统计等项业务。1981年1月,茌平县司法局成立,有副局长2人,工作人员5人,公证和律师辩护等司法行政工作渐趋正规。1985年底,县司法局设有办公室、法制宣传股、基层调解股和公证处、法律顾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