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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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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民事审判沿袭前清旧制。民国初,承审员辅佐县知事负责第一审级的民事案件,审判主观臆断,依钱袋取舍证据,喊冤平民大都被排斥在衙门之外。国民党县法院成立后,依据《六法全书》审理土地、宅基、债务、继承、婚姻等民事案件。此期诉讼程序繁杂,费用昂贵,许多人为一场官司倾家荡产。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民事案件采取两级终审,县司法科为第一审。当时的法律依据是抗日民主政府的政策、法令、纲领等,其主要任务是镇压敌人,反霸除奸,对一般民事纠纷处理很少。茌平、博平县城解放后,司法科配合土地改革运动,深入农村走访调查,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和审理民事案件,并利用标语、漫画等形式宣传贯彻《婚姻暂行条例》,动员并帮助广大青年冲破封建枷锁,步入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天地。
茌平、博平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开始审理民事案件。1954年,民事审判执行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上诉等诉讼程序,审判工作日趋完善。1968~1973年,审判工作被取消,民事纠纷无人问,致使一些人因内部纠纷激化,酿成杀人、放火等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不良后果。1973年4月,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恢复,民事审判工作渐趋正常。1978年,县法院建立接待室,处理来信来访和办理简易民事纠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发生一些变化,婚姻等民事纠纷相应增多。针对这一新情况,县法院组织干警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民事诉讼法》,并深入基层,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工作,通过依法调解和宣判,维护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