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末年,茌平、博平县的刑事审判,袭用前清旧制,知县负责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民国初期,刑事审判采取承审制,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受理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1928年,国民党县法院成立,负责刑事案件第一审。量刑依据是《六法全书》的刑法条例。刑事案件的公诉费由国家承担。1939年博平、茌平县先后沦陷,日伪政府所设的伪承审处,罗织罪名,疯狂杀害抗日军民。1941年8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建立后,配合抗日战争,惩罚汉奸、反共分子,镇压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1945年9月、1946年1月,茌平、博平县城解放后,司法科积极参加反奸除霸运动,及时审判处决了张××、赵××等汉奸恶霸。土改期间,“一切权力归农会”,司法审理案件减少,人员被派往各区。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标志着人民司法制度的确立。1950年7月和1951年5月,博平、茌平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依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集中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促进了镇反运动的顺利进行。1958年,法院在整风反右斗争中,出现了“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刑事审判工作错误实行“大跃进”、“放卫星”,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口号,只讲办案速度,忽视办案质量,致使冤、假、错案增加,到1961年12月案件复查,才挽回部分影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影响下,刑事审判工作被迫停止。1968年法院实行军管,由于执行《公安六条》和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刑事审判量刑偏高,政治案件定性敌我混淆,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法院办案程序恢复,但刑事审判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法院工作面貌一新。1978~1979年,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78]32号、78号和省委[1979]79号文件精神,抽调20余名干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515件刑事案进行了复查。1981年1月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新阶段。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刑事案件猛增,县法院积极组织力量,“从重从快”地惩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年8月~1984年5月,法院共受理刑事案238件,其中杀人案2件,强奸案18件,抢劫案4件,拐卖人口案47件,盗窃案81件,流氓案4件,诈骗案8件,其他74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朝末年,茌平、博平县的刑事审判,袭用前清旧制,知县负责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民国初期,刑事审判采取承审制,承审员辅佐县知事受理第一审级的刑事案件。1928年,国民党县法院成立,负责刑事案件第一审。量刑依据是《六法全书》的刑法条例。刑事案件的公诉费由国家承担。1939年博平、茌平县先后沦陷,日伪政府所设的伪承审处,罗织罪名,疯狂杀害抗日军民。1941年8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建立后,配合抗日战争,惩罚汉奸、反共分子,镇压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维护抗日根据地的社会秩序。1945年9月、1946年1月,茌平、博平县城解放后,司法科积极参加反奸除霸运动,及时审判处决了张××、赵××等汉奸恶霸。土改期间,“一切权力归农会”,司法审理案件减少,人员被派往各区。
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标志着人民司法制度的确立。1950年7月和1951年5月,博平、茌平县人民法院成立后,依照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集中打击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促进了镇反运动的顺利进行。1958年,法院在整风反右斗争中,出现了“宁左勿右”的错误倾向,刑事审判工作错误实行“大跃进”、“放卫星”,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的口号,只讲办案速度,忽视办案质量,致使冤、假、错案增加,到1961年12月案件复查,才挽回部分影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严重冲击,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影响下,刑事审判工作被迫停止。1968年法院实行军管,由于执行《公安六条》和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刑事审判量刑偏高,政治案件定性敌我混淆,造成一批冤、假、错案。1973年撤销军事管制,法院办案程序恢复,但刑事审判工作仍处于被动局面。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法院工作面貌一新。1978~1979年,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1978]32号、78号和省委[1979]79号文件精神,抽调20余名干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515件刑事案进行了复查。1981年1月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新阶段。1983年“严打”斗争开始后,刑事案件猛增,县法院积极组织力量,“从重从快”地惩处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3年8月~1984年5月,法院共受理刑事案238件,其中杀人案2件,强奸案18件,抢劫案4件,拐卖人口案47件,盗窃案81件,流氓案4件,诈骗案8件,其他74件,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