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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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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期,茌平、博平县均设“三班”、“六房”,知县听讼并聘刑名师爷执掌诉讼,负责第一审刑、民事案件。民国初期,知县改称县知事,茌平、博平县废除刑名师爷,采用承审制,但司法诉讼程序仍由县知事兼理。1928年茌平县知事张寅遵照孙中山五权宪法之旨,于同年7月16日成立茌平县法院,设审判官1人、检察员1人(县知事兼)、书记员2人、录事2人、承发吏5人。1929年增设检察官2人、检察吏1人、警长1人、法警6人。1931年法院改吏为员。1933年1月,恢复承审制,茌平、博平县均设司法处,由县长主管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另设审判员1人(有独立审判权),书记员、录事、执达员各1人,检察员1人,法警由政务警兼任。1941年8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司法科,该科游击办公。茌平、博平县城解放后,司法科随人民政府一起迁入县城,司法工作逐渐走向正规。1950年8月和1951年5月,博平、茌平县在原司法科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人民法院。1953年初,法院正式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2个庭。同年3月增设普选法庭,茌平县设2处巡回法庭,北驻冯官屯,南驻广平。1956年3月,茌平、博平合县后,增设博平法庭。1957年法院建立公判庭,增设韩屯和三十里铺法庭。1958年12月,东阿县并入茌平县,县法院设铜城法庭。1961年东阿县恢复,茌平县铜城法庭撤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受到严重冲击。1968年2月,对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4月,撤销军管,法院恢复工作。1978年法院成立接待室。1982年3月,法院增建经济审判庭,1984年执行庭成立。1985年底,县法院有正副院长3人,设办公室、接待室、政工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有城关、博平、韩屯、乐平铺、肖庄5个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