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县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检察科,按其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各项工作:(1)积极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在接待控告、检举的来信来访中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为刑事、法纪、经济检察提供案件线索。(2)开展法律宣传,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工作,为群众释疑解虑。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凡有明文规定的都当即答复,明确表态;有些需有关部门解决的,则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引线”、“搭桥”,促使问题及时解决;对少数群众反映情况不实、要求不合理的,耐心说服教育,劝阻一部分人不要到处上访;对无理取闹、纠缠不休的,指出其错误,严肃批评;对别有用心、搞翻案活动的,坚决予以驳斥。(3)认真查处申诉案件,反复审查核对申诉材料。对申诉材料含糊不清的,函复申诉人补充材料;对一般性的咨询,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函告申诉人直接与转办单位联系;对罪证确凿、申诉无理的,坚决予以驳回;对申诉有理的,依法律程序重新调查;对故意制造假证、造成冤狱、构成诬陷罪的案件,秉公执法,做到不枉不纵,依法严肃处理。(4)认真复查历史起诉案件。1985年,检察院根据上级部署,对“文化大革命”前的126件免予起诉案作了全面复查,对属于原认定事实不准造成的10件冤假错案,撤销了原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属于原认定事实准确、性质没有变化的116件,仍维持原免予起诉的决定。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82年,县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检察科,按其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各项工作:(1)积极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在接待控告、检举的来信来访中注意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为刑事、法纪、经济检察提供案件线索。(2)开展法律宣传,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做好法律咨询工作,为群众释疑解虑。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凡有明文规定的都当即答复,明确表态;有些需有关部门解决的,则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给予“引线”、“搭桥”,促使问题及时解决;对少数群众反映情况不实、要求不合理的,耐心说服教育,劝阻一部分人不要到处上访;对无理取闹、纠缠不休的,指出其错误,严肃批评;对别有用心、搞翻案活动的,坚决予以驳斥。(3)认真查处申诉案件,反复审查核对申诉材料。对申诉材料含糊不清的,函复申诉人补充材料;对一般性的咨询,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答复;对不属于检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函告申诉人直接与转办单位联系;对罪证确凿、申诉无理的,坚决予以驳回;对申诉有理的,依法律程序重新调查;对故意制造假证、造成冤狱、构成诬陷罪的案件,秉公执法,做到不枉不纵,依法严肃处理。(4)认真复查历史起诉案件。1985年,检察院根据上级部署,对“文化大革命”前的126件免予起诉案作了全面复查,对属于原认定事实不准造成的10件冤假错案,撤销了原免予起诉的决定,对属于原认定事实准确、性质没有变化的116件,仍维持原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