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县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监督制度的总结”精神,对县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公安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1956年,检察、公安、法院共同组织力量对看守所进行多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久押不决的案件,加刑、减刑的案件等。根据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看守制度。1957年,检察院根据上级“关于克服右倾麻痹思想,严厉打击在押犯人破坏活动”的指示,配合公安、法院对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1959年,对看守所进行一月一检查,对有立功表现的17名犯人分别给予减刑。为保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贯彻执行,检察院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在押犯人多次进行政策教育,使他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1979年12月,检察院设置监所,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监所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看守所,协助看管人员对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进行细致分析,根据犯罪性质、认罪表现,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和家属规劝等形式,向犯人进行法律政策和形势前途教育,促使犯人悔过自新。
1983年,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看守所在押犯人剧增,监所检察积极贯彻“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方针,协助看守所严格执行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先后破获2起预谋越狱案,为2名检举揭发的犯人减了刑。同时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先后给在押犯人上政治课15次,讲形势、讲政策、讲法律,动员并鼓励犯人检举揭发,立功赎罪。通过教育引导,在押犯人交待罪行的有112人次,揭发出犯罪分子83人,提供重大犯罪线索96条,为深挖犯罪分子提供依据,有力地配合了侦察破案和审判工作。
1984年,监所检察人员针对看守所羁押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的现象,深入实际,调查超期羁押的原因,主动到办案单位献计献策,积极催办。当年,看守所共收押人犯376人,到年底只剩46人,较好地解决了超时限羁押的问题。1985年,县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人员对羁押人犯的法律手续、羁押时间和看守所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等6项任务进行经常性检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持“三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和“两长一员”(看守所长、武警队长、驻所检察员)碰头会制度,互通情报,交换意见,分析人犯思想动态,制定防范措施,明确工作重点。由于措施得力,看守所杜绝了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刹住了人犯闹监、殴斗等违犯监规的行为。保证了政策和法律在看守所的正确贯彻实施。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县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试行监督制度的总结”精神,对县看守所进行检查,协助公安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1956年,检察、公安、法院共同组织力量对看守所进行多次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错捕、错押、错判的案件,久押不决的案件,加刑、减刑的案件等。根据发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看守制度。1957年,检察院根据上级“关于克服右倾麻痹思想,严厉打击在押犯人破坏活动”的指示,配合公安、法院对在押犯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1959年,对看守所进行一月一检查,对有立功表现的17名犯人分别给予减刑。为保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贯彻执行,检察院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先后对在押犯人多次进行政策教育,使他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1979年12月,检察院设置监所,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后,监所检察人员经常深入看守所,协助看管人员对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进行细致分析,根据犯罪性质、认罪表现,采取集中教育、个别谈话和家属规劝等形式,向犯人进行法律政策和形势前途教育,促使犯人悔过自新。
1983年,全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看守所在押犯人剧增,监所检察积极贯彻“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方针,协助看守所严格执行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先后破获2起预谋越狱案,为2名检举揭发的犯人减了刑。同时大力开展政治攻势,先后给在押犯人上政治课15次,讲形势、讲政策、讲法律,动员并鼓励犯人检举揭发,立功赎罪。通过教育引导,在押犯人交待罪行的有112人次,揭发出犯罪分子83人,提供重大犯罪线索96条,为深挖犯罪分子提供依据,有力地配合了侦察破案和审判工作。
1984年,监所检察人员针对看守所羁押人犯超过法定时限的现象,深入实际,调查超期羁押的原因,主动到办案单位献计献策,积极催办。当年,看守所共收押人犯376人,到年底只剩46人,较好地解决了超时限羁押的问题。1985年,县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置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人员对羁押人犯的法律手续、羁押时间和看守所的安全设施、防范措施等6项任务进行经常性检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持“三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联席会和“两长一员”(看守所长、武警队长、驻所检察员)碰头会制度,互通情报,交换意见,分析人犯思想动态,制定防范措施,明确工作重点。由于措施得力,看守所杜绝了逃跑、自杀等重大事故,刹住了人犯闹监、殴斗等违犯监规的行为。保证了政策和法律在看守所的正确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