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县检察署建立后,配合公安、法院投入“三反”、“五反”和“统购统销”运动,参与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至1954年底,先后办理贪污案47件,查处粮商、粮贩案102起。县检察院成立后,设专人对经济案件进行自行查处,独立行使检察权。1955~1957年,共处理经济案件25件,侦查终结后起诉法院19件,其他处理6件。
1958年在“左”倾思想的冲击下,经济检察工作被取消,1962年经济检察职能得以恢复,检察工作日趋正规。至1965年共查处经济案20件,起诉法院16件,其他处理4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检察工作被迫中止,1976年后,经济检察工作得以恢复。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检察股成立后,组织力量深入各单位调查摸底,发现有13个单位1年内乱发奖金7.37万元;有11个单位乱挤企业成本8.14万元;有10个单位乱搞计划外工程及基建超支70.62万元;还有2个单位长期不建帐,财政管理严重混乱。针对这些问题,县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堵塞了漏洞。
1981年,县检察院在整顿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对经济检察工作的领导。提出“打基础、抓发现、办大案”的要求,加强与工商、财经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报案、联系办案制度。全年受理经济案4件,其中贪污案3件,盗伐树木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1982年全年查办经济案17件,其中立案侦查7件,经审理起诉法院3件,免于起诉4件,追回赃款赃物折款5.87万元。1983年,县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迅速侦查,及时结案。至1984年共查处经济案18件,挽回经济损失5.67万元。1985年受理经济案12件,立案侦查9件,起诉5件,免予起诉4件,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当年底,检察院荣获山东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经济检察科被聊城地区检察院荣记三等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1951年县检察署建立后,配合公安、法院投入“三反”、“五反”和“统购统销”运动,参与经济案件的查处工作。至1954年底,先后办理贪污案47件,查处粮商、粮贩案102起。县检察院成立后,设专人对经济案件进行自行查处,独立行使检察权。1955~1957年,共处理经济案件25件,侦查终结后起诉法院19件,其他处理6件。
1958年在“左”倾思想的冲击下,经济检察工作被取消,1962年经济检察职能得以恢复,检察工作日趋正规。至1965年共查处经济案20件,起诉法院16件,其他处理4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检察工作被迫中止,1976年后,经济检察工作得以恢复。1980年,县检察院设经济检察股,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经济检察股成立后,组织力量深入各单位调查摸底,发现有13个单位1年内乱发奖金7.37万元;有11个单位乱挤企业成本8.14万元;有10个单位乱搞计划外工程及基建超支70.62万元;还有2个单位长期不建帐,财政管理严重混乱。针对这些问题,县检察院协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堵塞了漏洞。
1981年,县检察院在整顿社会治安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强对经济检察工作的领导。提出“打基础、抓发现、办大案”的要求,加强与工商、财经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报案、联系办案制度。全年受理经济案4件,其中贪污案3件,盗伐树木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1982年全年查办经济案17件,其中立案侦查7件,经审理起诉法院3件,免于起诉4件,追回赃款赃物折款5.87万元。1983年,县检察院组织专门力量,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迅速侦查,及时结案。至1984年共查处经济案18件,挽回经济损失5.67万元。1985年受理经济案12件,立案侦查9件,起诉5件,免予起诉4件,挽回经济损失15万余元。当年底,检察院荣获山东省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经济检察科被聊城地区检察院荣记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