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县检察院为贯彻“积极建设,全部负担”的方针,配备3名专职侦查干部,负责法律检察工作。至1965年,共办理法纪案件65件,其中起诉55件,其他处理10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1982年改为法纪检察科),至1980年底,先后受理法纪案8件。1981年查处2起非法拘禁案(其中1起致死人命)。案发后,法纪检察人员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索取证据,很快查清其犯罪事实,逮捕犯罪分子,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1982年,县检察院冲破“坐堂等案”的常规,主动出击,力争多办案。法纪检察科采取定案、定人、定时间、定要求的分工合作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共办理法纪检察案12件。1983年法纪检察科紧密配合“严打”斗争,着重抓“综合治理”。主要做法是:(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二)对一般违法案件,尽力消除原告、被告之间的隔阂,通过对案件处理,使其互相谅解,和睦相处;(三)对历年免诉的被告人进行复查、走访,掌握其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防重新犯罪;(四)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关系,及时把握情况,力争把案件解决在萌芽之中。至1985年底,全县共查处法纪案20件,审理后起诉法院6件,免予起诉4件,其余案件均依法做了妥善处理。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县检察院为贯彻“积极建设,全部负担”的方针,配备3名专职侦查干部,负责法律检察工作。至1965年,共办理法纪案件65件,其中起诉55件,其他处理10件。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后,县检察院设法纪检察股(1982年改为法纪检察科),至1980年底,先后受理法纪案8件。1981年查处2起非法拘禁案(其中1起致死人命)。案发后,法纪检察人员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索取证据,很快查清其犯罪事实,逮捕犯罪分子,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1982年,县检察院冲破“坐堂等案”的常规,主动出击,力争多办案。法纪检察科采取定案、定人、定时间、定要求的分工合作责任制,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共办理法纪检察案12件。1983年法纪检察科紧密配合“严打”斗争,着重抓“综合治理”。主要做法是:(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懂法、守法;(二)对一般违法案件,尽力消除原告、被告之间的隔阂,通过对案件处理,使其互相谅解,和睦相处;(三)对历年免诉的被告人进行复查、走访,掌握其表现,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以防重新犯罪;(四)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业务关系,及时把握情况,力争把案件解决在萌芽之中。至1985年底,全县共查处法纪案20件,审理后起诉法院6件,免予起诉4件,其余案件均依法做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