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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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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4年,人民检察署配合公安、法院投入“镇反”、“三反”和“五反”运动,共查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473件。1955年4月开始承担审查批捕任务,行使侦查监督权。同年11月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任务,行使审判监督权,刑事检察进入健康发展时期。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把事实、法律关,采取专人办案、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坚持调查研究、提审被告、核实证据,防止错捕、漏捕,提高了办案质量。
1962年后,县检察院在刑事检察中,把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作为重点,纠正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由办案人“一插到底”的错误作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检察工作中止。1978年5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组建后,监督职能得以恢复。1980年1月,全面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检察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时期。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要求“从重从快”对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在这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县检察院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参加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对重大现行案件,提前进入案情,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和人犯审讯,把审查工作做在公安提审批捕之前。批捕后,审查起诉人员参与人犯预审和证据审查,以便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从速做出决定。检察院及时批捕、起诉,协同公安、法院大张旗鼓地召开公判大会,宣判一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震慑了罪犯,维护了社会秩序。1980~1985年,刑事案件的批捕准确率平均为99%,起诉准确率平均为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