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劳保福利。1952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县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70年,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由劳动局统一管理。1976年省革委决定,国营企业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应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执行。从此全县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一)职工享有退休、退职的待遇。工人退休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条件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退休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85%。1972年后,退休、退职人员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优先照顾1名子女就业。家居农村,退休回乡安置需建房的,发给本人3~5个月的工资。1958年前,退职的工人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退职补助费。1972年开始,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二)职工享有病伤、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职工死亡后的各项抚恤待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医药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971年前除贵重药品由个人负担外,药费可以报销。病假在6个月内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40~60%。1980年后,企业把部分医疗费定额发给职工本人,节约归己,或把医疗费拨给指定医院,由医院承包。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产假56天)工资照发,医疗费按一般疾病待遇处理。1980年起,执行女性25周岁以上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职工死亡,发给两个月的工资作丧葬费,并按死者家庭人口多少发给6~12个月的工资为直系亲属救济费。因工死亡的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还可按人口多少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三)职工享有各种生活补贴。粮价补贴自1965年始执行,每人每年4.5元,年终一次发给。1979年起每人每月2元,副食补贴每人每月6元,并实行取暖补贴,取暖时间是3个月。自1985年起,每人每月肉食补贴4元。执行洗理费,洗理费多少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节 劳保福利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劳保福利。1952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县部分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条例。1970年,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由劳动局统一管理。1976年省革委决定,国营企业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应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要参照执行。从此全县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的劳动保险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一)职工享有退休、退职的待遇。工人退休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条件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退休金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85%。1972年后,退休、退职人员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可优先照顾1名子女就业。家居农村,退休回乡安置需建房的,发给本人3~5个月的工资。1958年前,退职的工人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退职补助费。1972年开始,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二)职工享有病伤、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及职工死亡后的各项抚恤待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医药费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971年前除贵重药品由个人负担外,药费可以报销。病假在6个月内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的40~60%。1980年后,企业把部分医疗费定额发给职工本人,节约归己,或把医疗费拨给指定医院,由医院承包。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产假56天)工资照发,医疗费按一般疾病待遇处理。1980年起,执行女性25周岁以上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工资照发。职工死亡,发给两个月的工资作丧葬费,并按死者家庭人口多少发给6~12个月的工资为直系亲属救济费。因工死亡的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直系亲属,还可按人口多少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三)职工享有各种生活补贴。粮价补贴自1965年始执行,每人每年4.5元,年终一次发给。1979年起每人每月2元,副食补贴每人每月6元,并实行取暖补贴,取暖时间是3个月。自1985年起,每人每月肉食补贴4元。执行洗理费,洗理费多少由企业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