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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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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战争频繁,民不聊生,县境工商业萧条,就业人数较少。1946~1947年,县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农民尤其贫雇农分到土地和房屋,县城、集镇手工业和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49年10月,全县就业人数达1245人。建国后,通过贯彻执行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就业人数达到5393人。1958年,就业人数猛增。1962年,随着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大量精减就业人员。“文化大革命”中就业人数增长缓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就业政策也有很大的改变。1980年8月,中央提出在国家统筹规划的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1984年中共中央提出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茌平县的劳动就业工作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招工时根据用工单位所需劳动力分配就业人员;二是招工政策、方法、对象明确。几年来,主要招工对象是城镇待业青年、退伍军人、离退休职工子女。1979~1985年,社会招工410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2028人,集体所有制207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