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县公署官员多为清朝职官留任,公职人员的管理沿用清代。1918年后,逐渐更改,各房主持人称“录事”,班役称“法警”,其他佐治人员分科。任事科数、人数完全由县长保荐。至北伐成功始有正式规定,各科职员的任用除秘书及一、二两科科长、科员由县长遴选,并呈请各厅长核准委任外,其余三、四、五科科长及第四科各技术人员均由各主管厅委派。各科职员由县长直接任用,定额、定员,薪俸列入预算。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人事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战争形势的需要,在根据地和革命军队中提出“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以及党管干部的原则。由于战争环境的限制,没有系统完备的人事法规,也难于按常规办事。
建国后,人事制度作了某些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部分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制定干部职务名称表,建立干部学习、参加劳动和下基层蹲点等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相应的人事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使用、培训、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和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职退休等一整套比较完整的人事制度,制定人事管理法规。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酬。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暂行办法》。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同年12月公布《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3月,县人事部门被群众组织取代,人事管理制度被打乱。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等,人事制度逐步完善。
第二节 干部管理
民国初,县公署官员多为清朝职官留任,公职人员的管理沿用清代。1918年后,逐渐更改,各房主持人称“录事”,班役称“法警”,其他佐治人员分科。任事科数、人数完全由县长保荐。至北伐成功始有正式规定,各科职员的任用除秘书及一、二两科科长、科员由县长遴选,并呈请各厅长核准委任外,其余三、四、五科科长及第四科各技术人员均由各主管厅委派。各科职员由县长直接任用,定额、定员,薪俸列入预算。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人事工作,根据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战争形势的需要,在根据地和革命军队中提出“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以及党管干部的原则。由于战争环境的限制,没有系统完备的人事法规,也难于按常规办事。
建国后,人事制度作了某些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部分领导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制定干部职务名称表,建立干部学习、参加劳动和下基层蹲点等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相应的人事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干部的吸收录用、调配使用、培训、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和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职退休等一整套比较完整的人事制度,制定人事管理法规。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统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报酬。同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暂行办法》。1957年10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同年12月公布《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3月,县人事部门被群众组织取代,人事管理制度被打乱。197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1982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等,人事制度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