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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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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布政司颁布告示:“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民国时期,县政府只管理地契、租约等不动产的经济合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推行合同制度。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关于经济合同的规定。同年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颁布《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县的经济合同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1958年由于“左”的影响,搞无偿平调,经济合同制停止。1962年起经济合同又逐步被采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签订工作,被当作“管、卡、压”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再次被批判废止。1978年后,经济合同又获得新生。1979年8月8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1980年5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纠纷、调解、仲裁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年县工商局企管股设管理合同专职人员,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全面开展起来。1982年,宣传、贯彻实施《合同法》,全县共签工商、农商、商商合同3682份,总金额2513万元。1983年全县签约合同3027份,总金额3418万元。经工商部门鉴证的农商合同276份,金额576万元。1984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工商局为加强和充实管理机构,成立仲裁委员会。在国营集体企业中首次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茌平县毛巾厂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全县签订4500份合同。1985年9月,工商局增设了合同管理股,仅上半年全县签订各种合同2157份,金额5050万元,其中购销合同2150份,金额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