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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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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 1950年,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先后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关于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和《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登记的补充指示》,县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县不同所有制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同年12月统计,茌平县共有商户2258户,其中商业502户,饮食业402户,服务业352户,手工业552户,修理业450户,从业人员7647人,资金总额121万元。1956年初全县共有工商业户1576户,从业人员14920人,资金总额105万元,共发营业证1529份,各种行业达30多个种类。对工商企业管理,承认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鼓励私人投资,引导他们合法生产经营,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私人企业资金、设备等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范围、方式、活动等方面加以监督管理,限制其盲目发展,盲目竞争,严厉打击冲击国家计划、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有135户个体工商户分别批准为国营企业,有87个饮食服务业过渡到供销社。建立合作商店106处,门市部235个,从业人员1104名,供销合作商业127个,从业人员725人。当时还有个体手工业合作社79个,季节性的合作饭棚25个,自营经销户238户,从业人员970人。成立公私合营商业54处。
1965年3月,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私营工商户适当压缩,对个人经营的熟食、肉食、印染业进行全行业的经济代替。这次登记换证从3月起至5月结束,全县国营、集体企业共发证294户,从业人员3100人,个体工商业487户,从业人员1460人。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国务院在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检查纠正工商企业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行为,取缔无证经营”。1979年12月国家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通知》。1981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关于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的通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精神,对全县各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发执照,对违犯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这次登记发证于本年12月结束,据统计,特种行业共申报242户,正式发执照129户,其中旅社19处,刻字17处,印刷行业16处,废旧物资回收24处,修理自行车39处,修理手表14处。
随着企业登记工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部署,放宽了开办条件,主要是放宽核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放宽企业名称的核定、放宽核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地点、简化企业登记的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元月起,用9个月的时间在全县进行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的工作。通过换证统计,全县有全民企业300户,人员5007名;集体企业341户,人员6086名;个体工商户2700户,人员5700名。同时建立起工商企业档案管理制度。1985年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对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县直8个企业单位进行重点审查,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对广大干部进行了一次思想教育,至年底共清理出各种“公司”、“中心”63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