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政府对物价不加干涉,各同业公会在议价基础上,对超越者各自进行议处。1943年,民国政府颁布《限价实施办法》,并严厉禁止黑市交易,但由于社会动荡,物价上涨没有得到控制。1945年,茌平解放后,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商业度量衡器进行检查。
建国后,茌平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逐步得以完善,由季节性检查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主管部门以系统为单位自查变为部门互查和政府组织统一检查,由主管机关检查发展为群众义务监督检查。
1953年,政府对物价检查逐步加强,为做好重大节日物资供应,对私商向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批购的主要工业品和副食品必须按规定批发零售价格执行。1955年3月,国家发行新币后,调整部分商品的地区差价,拉平国营与供销社的牌价,取消供销社社员优待价等。6月,全县进行全面的审价工作。1957年7月,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农村自由市场出现的套购商品转手抬价出售的行为,进行查处。1962年3月对所有试行议价商品的商业、手工业、合作商店和私营商贩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行业9个,品种100多个,对错误执行价格的国合单位及私商,实行必要的处罚。1963年10月~1964年3月,全县共审查公司5个,经理部4个,基层供销社11个,门市部61个,乡店126个,计193个批发、零售单位。审查经营品种1.36万个,占经营商品的76%。高于牌价的347种,多收不合理价款5362.5元,低于牌价的148种,造成不应有损失4212元。1964年8月6日始,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县物价委员会全面完成国合零售环节的价格审查工作,共审查单位387个,审查商品价格7.88万笔,发现差错3804笔,占4.83%,差错金额9613元。1966年12月,对卫生院及供销、商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58个单位,874种(类)商品价格,对漏调的109种商品价格及时作了纠正。1973年10月5日~11月20日,对全县商业、供销、卫生系统44个单位的批发、零售商品及收费标准进行审价和检查,共审商(产)品价格1.1万个,纠正错价721个。1977年,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的通知》,县组织检查人员108人,分48个组,以支农产品价格检查为重点,对消费品价格、物资和原材料价格、各种收费标准、度量衡器均进行检查和整顿。检查整顿了323个国合单位及门市部,商品12.23万个,纠正错价931个。整理了一套较完整的物价资料,健全了管理制度,充实了物价队伍。专职物价员由19人,增加到27人,兼职物价员由46人,增加到55人。1979年,茌平县革命委员会11月8日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的通知》,县成立物价检查领导小组,组织专、兼职物价干部130余人,对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计量衡器等7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短尺少秤、压级压价、混级混价、降质减量、多收乱要和随意变动价格的违纪单位进行处理。1980年2月21日,茌平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和地区行署的指示,县组建领导班子,各公社、县直各部门建立物价检查小组,开展物价大检查,历时3个月,进行自查、互查。中共茌平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32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对无视中央和省委通知精神,随意扩大议购议销范围、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对一、二类工业品随意提价、自行定价、变相涨价、市场内出现同品异价、质次价高的混乱现象进行检查和整顿。对擅自提价、问题严重的单位,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达了限期纠正和处理的通报。1983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8号《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了5次物价大检查,检查商(产)品购销价格和收费标准2.5万种类,其中执行准确的2.49万种类,占99.58%。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商业系统、供销系统的8个单位给予表扬;对违犯物价纪律和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单位,分别给予处理,共罚没收入5093元。同年还对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化肥、石油七大材料进行了检查,通过自查、互查,共检出有问题的单位35个,非法收入达14万元,没收上交财政8万元。1985年,除抓好重大节日检查外,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共查处违价案件99起,罚没款7.2万元,万元以上案件2起,其中一起涉及5个县(市)倒卖钢材案,县物价局、工商局联合调查处理,没收非法收入2.16万元。通过物价监督检查,对保证物价政策的贯彻实施、稳定市场物价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节 物价检查
民国初,政府对物价不加干涉,各同业公会在议价基础上,对超越者各自进行议处。1943年,民国政府颁布《限价实施办法》,并严厉禁止黑市交易,但由于社会动荡,物价上涨没有得到控制。1945年,茌平解放后,县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商业度量衡器进行检查。
建国后,茌平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逐步得以完善,由季节性检查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主管部门以系统为单位自查变为部门互查和政府组织统一检查,由主管机关检查发展为群众义务监督检查。
1953年,政府对物价检查逐步加强,为做好重大节日物资供应,对私商向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批购的主要工业品和副食品必须按规定批发零售价格执行。1955年3月,国家发行新币后,调整部分商品的地区差价,拉平国营与供销社的牌价,取消供销社社员优待价等。6月,全县进行全面的审价工作。1957年7月,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对农村自由市场出现的套购商品转手抬价出售的行为,进行查处。1962年3月对所有试行议价商品的商业、手工业、合作商店和私营商贩进行全面检查,共检查行业9个,品种100多个,对错误执行价格的国合单位及私商,实行必要的处罚。1963年10月~1964年3月,全县共审查公司5个,经理部4个,基层供销社11个,门市部61个,乡店126个,计193个批发、零售单位。审查经营品种1.36万个,占经营商品的76%。高于牌价的347种,多收不合理价款5362.5元,低于牌价的148种,造成不应有损失4212元。1964年8月6日始,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县物价委员会全面完成国合零售环节的价格审查工作,共审查单位387个,审查商品价格7.88万笔,发现差错3804笔,占4.83%,差错金额9613元。1966年12月,对卫生院及供销、商业单位进行检查,共检查58个单位,874种(类)商品价格,对漏调的109种商品价格及时作了纠正。1973年10月5日~11月20日,对全县商业、供销、卫生系统44个单位的批发、零售商品及收费标准进行审价和检查,共审商(产)品价格1.1万个,纠正错价721个。1977年,根据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开展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的通知》,县组织检查人员108人,分48个组,以支农产品价格检查为重点,对消费品价格、物资和原材料价格、各种收费标准、度量衡器均进行检查和整顿。检查整顿了323个国合单位及门市部,商品12.23万个,纠正错价931个。整理了一套较完整的物价资料,健全了管理制度,充实了物价队伍。专职物价员由19人,增加到27人,兼职物价员由46人,增加到55人。1979年,茌平县革命委员会11月8日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的通知》,县成立物价检查领导小组,组织专、兼职物价干部130余人,对市场价格、收费标准、计量衡器等7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短尺少秤、压级压价、混级混价、降质减量、多收乱要和随意变动价格的违纪单位进行处理。1980年2月21日,茌平县革命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和地区行署的指示,县组建领导班子,各公社、县直各部门建立物价检查小组,开展物价大检查,历时3个月,进行自查、互查。中共茌平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0]32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物价检查,对无视中央和省委通知精神,随意扩大议购议销范围、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对一、二类工业品随意提价、自行定价、变相涨价、市场内出现同品异价、质次价高的混乱现象进行检查和整顿。对擅自提价、问题严重的单位,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下达了限期纠正和处理的通报。1983年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88号《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了5次物价大检查,检查商(产)品购销价格和收费标准2.5万种类,其中执行准确的2.49万种类,占99.58%。对执行价格政策好的商业系统、供销系统的8个单位给予表扬;对违犯物价纪律和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的单位,分别给予处理,共罚没收入5093元。同年还对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化肥、石油七大材料进行了检查,通过自查、互查,共检出有问题的单位35个,非法收入达14万元,没收上交财政8万元。1985年,除抓好重大节日检查外,还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共查处违价案件99起,罚没款7.2万元,万元以上案件2起,其中一起涉及5个县(市)倒卖钢材案,县物价局、工商局联合调查处理,没收非法收入2.16万元。通过物价监督检查,对保证物价政策的贯彻实施、稳定市场物价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