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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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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后,市场商品零售价格由县各同业公会自行磋商议订,如有超越议价,同业公会讨论议处。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上涨,1939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订《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规定“由县、市政府会同当地有关机关商会、同业公会设立评价委员会,办理当地日常必需品评价事宜。”茌平县于6月首次召开物价会议,规定评价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评议下列事项:(1)关于县粮食处业务经营及资金审核;(2)关于促进粮食生产、节约、管制、分配及统计;(3)评定粮价;(4)议定日用必需品价格等事项,评定结果呈县政府公布。
1941年4月,国民党茌平县政府贯彻执行《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规定“重要日用必需品”为:(1)粮食类:米(谷)、麦、面粉、玉米、高粱、豆类;(2)衣服用品:棉花、棉纱、棉布、麻布、皮鞋;(3)燃料:煤炭、木炭;(4)日用品类:食盐、纸张、皂碱、火柴、食油;(5)经济部呈准指定物品。对以上物品囤积居奇者除没收全部物品外,并按情节轻重处以徒刑或罚金。1943年1月,县政府执行国民中央政府颁布的《限价实施办法》,各同业公会所属公司、行号或其会员,遵照核定价格,在交易场所或物品上标明,非经政府批准不得变更。1946年茌平县民主政府成立日用品评价委员会,制定各项物价调查表,由商会汇送评委会参考,对日用必需品价格逐一进行评议,县政府核定公布,并上报备案,商人需按评议价执行。
1950年,国家物价政策是:“不管当时某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各种物价在原有的基础上稳定下来,对某些十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9月县供销社对社员实行优待价,优待商品主要是食油、火柴、盐、糖、毛巾、肥皂、纸张、香烟等日用生活必需品,社员优待价一般比牌价低5%左右。
1953年4月中央调整粮棉比价:在大米、小米产区改成1公斤棉花兑换2.5~8公斤大米或小米;小麦产区改1公斤棉花兑换6~7公斤小麦。并适当提高粮食、豆油、豆饼价格,降低棉纱价格,袜子、毛巾、汗衫、衬衫等针织品也同时降价,县粮食价格平均提高3.9%,布匹及针织品下调3%~5%。11月对粮食、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
1955年2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币和收回旧币》的命令,规定商品价格一律不准变动,零售价格有尾数者不准上入下舍,为使买、卖双方互不吃亏,找零时可用缝衣针、火柴、半分邮票等。
1957年1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开放农村自由市场的通知》,对各种农副产品价格以粮食为中心安排比价,把商品划为国家统购商品、国家统一收购商品、国家掌握收购商品、自由购销商品四大类,明确了物价分级管理的制度。(一)凡是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商品(即第一类和第二类商品),均系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国家宣布统购和统一收购计划完成后,农业社和农民出售剩余产品时,价格准许高于国家统购和统一收购价格,但统购商品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国家的统销价格;统一收购的商品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的批发牌价。(二)凡是属于国家掌握收购的商品(即第三类商品),由省人民委员会所属有关部门分别管理,县级各部门要按照上述有关部门确定的价格执行。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在上调或下降5%的幅度内掌握调整。(三)属于自由购销的商品(即第四类商品),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国营、合作社商业经营这类商品的购销价格一般应随行就市。1959年5月,县人委根据物价“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规定物价由商业系统分管,各地方商(产)品出厂价由计委(物委)统一管理。1960年3月20日,县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及出厂核算办法的意见》,明确了人民公社及商业基层单位不能自行订价。
1960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生产减少、商品不足、货币流通量超过物资可供量,对市场物价冲击较大,集市贸易价格大幅度上涨,粮食及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了10倍,其他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上涨3~5倍。1961年2月贯彻县委《安排城乡人民生活的意见》,主要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和服务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同年8月,执行国务院提出的坚决稳定占城市居民生活支出60%的18种(类)商品平价定量供应,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供应。品种有糖果、糕点、饭菜、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茶叶和部分卷烟,价格一般高于供应价的3倍。县从1962年2月始实行高价商品供应,至1964年逐步取消。1964年4月对农药、圆钉、台秤、药品、中小农具、食糖及汽、柴油和饮食价格连续下调。
1966年为缩小三大差别,密切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及时调整地区之间部分不合理的价格,降低部分化肥、农药价格,下调支农抗旱的农机具价格,西药、中成药价格降低22%,并提高籽棉收购价格。调整医疗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业收费标准,调整大宗百货23种(类),文化用品21种(类)的价格。
1972~1975年,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商品(产品)价格,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不允许随意改换牌号或以调整等级为名进行变相提价或降价。
1979年国务院要求“小宗农副土特产品和小商品,应当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根据供求,价格有涨有落,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来低走,改变了什么都由国家定价固定不变的局面。同年提高了粮、棉、油、猪、蛋、桑蚕、家禽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猪、牛、羊肉、鲜蛋、家禽、水产品、蔬菜、牛奶八类主要副食品及复制品的销售价格。为防止由此引起连锁反映,中共中央[1979]70号文件规定:在八类副食品提价以后,对肉、蛋、牛奶、粮食、食油、棉布、针棉织品、化纤织物、食糖、食盐、酱、酱油、醋、市场用煤、火柴、煤油、西药、课本、铝制品、塑料制品、民用橡胶及房租、水电费、交通费用、学杂费等25种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和服务项目不能再提价。为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稳定市场,安定人心,1979年11月县革委发出通知:要求按规定的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办事,不准政出多门,各行其事。凡是县(含县)以上制定的商(产)品购销价格和产品出厂价格,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准擅自改动。新产品出厂价格和商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根据权限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凡私自提价的要立即纠正,恢复原价,多收价款,要一律退还原主,无法退还的上交财政。
1980年8月7日,县委、县革委下达《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凡1979年11月后,自行提高价格和收费标准的,限期恢复原价。
1982年8月,县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同年9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的报告,决定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并公布第一批160种(类)小商品价格。1983年9月,国务院又决定对350种(类)商品放开价格。到1983年10月先后3次下放商品价格管理权限,共放开商品价格1290种(类)。1984年,三类工业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买卖双方面议,这是物价管理的重大改革。
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按照“统一领导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物价局规定:(1)国家统购统销任务内的一、二类农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价格;统购、派购任务以外允许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和三类农产品要真正放开,实行多渠道议购议销价格,由经营单位随行就市,灵活掌握,但不准哄抬物价。(2)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3)放开供销社计划外采购的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计划外采购的农业生产资料,可按进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综合差率的作价办法制定售价。(4)扩大乡镇企业的定价权限。(5)放开计划外物资供应的价格。(6)对饮食业价格以毛利率来控制。
1985年,根据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努力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在坚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其管理办法既有利于搞活经济,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又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既要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又要使物价水平不失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