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计划的编制与执行 1957年3~10月,本县在编制1957~1962年经济发展中期计划时,制订了种植业规划方案和1967年主要生产指标,这是建国后本县第一个全县长期规划。规划到1967年,全县粮食总产19.5亿公斤,棉花总产3850万公斤,工业总产值8.29亿元。由于计划指标定得过高,严重脱离实际,这个规划并未执行到底。1963年,在对第一个长期规划调整的基础上,制订了《茌平县1963~1972年农业生产发展规划(草案)》。规划的主要指标为粮食总产1.25亿公斤,棉花225万公斤,花生400万公斤,大牲畜2.5万头,生猪存栏8万头。到1972年,粮食总产实际达到1.03亿公斤,占计划的82.5%;棉花353万公斤,占计划的156.9%;大牲畜3.56万头,占计划的142%;生猪7万头,占计划的87.5%。
1973年,编制本县第四个五年计划和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规划要求1980年达到的主要指标是:粮食总产1.4亿公斤,棉花总产1050万公斤,生猪存栏13.7万头,果品总产2050万公斤,工业总产值3300万元,同时制定了主要工业品和电厂、化肥、纺纱、制糖等厂的建设计划。规划基于对县情的片面了解和“左”倾思潮的影响,以农业为主的部分指标仍然偏高。1980年粮食总产实际达到1.14亿公斤,占计划的81%;棉花总产1717.4万公斤,占计划的164%;生猪存栏8.5万头,占计划的62%;果品总产量283.9万公斤,占计划的13.9%;工业总产值(1970年不变价)7327万元,占计划的222%。主要工业品产量和工业建设计划均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
1975年,在修正第四个五年计划的同时,编制“五五”计划和“六五”计划发展纲要,形成了《茌平县1976~1985年长期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并在1982、1984年先后三次修订,最终形成了《茌平县1982—2000年主要指标发展规划》。主要目标是:工农业总产值到1985年比1980年翻一番,到1995年翻两番,到2000年翻三番。1985年末又编制了《茌平县第七个五年计划草案和到2000年设想》。
建国后的几次长期规划的编制,先后因政治因素、规划理论和规划方法的影响,在目标的科学性和具体内容的可操作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中期规划的编制与执行 1957年10月,编制第一个中期计划——《茌平县关于1957年及第二个五年计划草案》,要求到1962年粮食总产2.05亿公斤,棉花655万公斤,大牲畜6.05万头,生猪20万头,家禽55万只。期间,分别进行了1959~1962年国民经济建议计划、1960~1962年农业生产计划两次调整。由于受“大跃进”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到1962年全县粮食总产4297.5万公斤,仅占计划的21%;棉花总产22.5万公斤,仅占计划的3.4%;生猪存栏44226头,仅占计划的22.1%。
1963年,编制《茌平县1963~1969年农业生产规划初步设想》,计划1969年达到的主要指标:粮食总产1.03亿公斤,棉花总产125万公斤,生猪存栏10万头等。到1969年底,全县粮食总产达到8861万公斤,占计划的86%;棉花总产508万公斤,占计划的406%;生猪存栏3.06万头,占计划的30.6%。
1972年12月,制订全县第一个农业机械化发展计划——《茌平县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提出到198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目标。同时要求到1975年,全县农用机电井保有7000眼,农用排灌机械7500台,农用拖拉机650台,脱粒机1000台。由于规划制订时对各种不利因素估计不足,加之“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没有完成。到1975年,全县共有农用机电井5077眼,占计划的72.5%;排灌机械5966台,占计划的79.5%;农用拖拉机350台,占计划的53.8%;脱粒机431台,占计划的43.1%。
1975年,制订《茌平县1975~1980年农业发展规划》。要求1975年全县粮食平均单产“过黄河”(亩产250公斤),1980年以前“过长江”(亩产400公斤);棉花单产1975年“上纲要”(亩产皮棉40公斤),1980年50公斤;1980年生猪存栏55万头,大牲畜存栏5万头;农业人口人均年收入100元。1975年全县粮食平均单产193公斤,棉花单产18.2公斤,均未实现计划。1976年4月,结合长期计划编制对农业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1980年主要指标是:粮食平均单产400公斤;棉花单产50公斤,生猪存栏50万头,大牲畜5万头。到1980年,全县粮食平均单产225公斤,占计划的56%;棉花单产51.6公斤,完成了计划;生猪存栏8.5万头,占计划的17%;大牲畜2.87万头,占计划57.4%。
1981年,制订《茌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要求到1985年达到的主要指标为:工农业总产值4.95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3.4亿元,工业总产值1.55亿元;粮食总产2.25亿公斤,棉花总产4500万公斤。计划执行情况是:198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为4.4亿元,占计划的89%。其中农业总产值2.2亿元,占计划的64.7%;工业总产值2.2亿元,占计划的142%。粮食总产2.31亿公斤,占计划的103%;棉花总产2278万公斤,占计划的50.6%。
短期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茌平县自1957年以来,每年均于年初或上年末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经代表审议后下达。其内容每年根据需要有所变动。主要内容为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劳动工资、财政收支、商品调拨、物资分配、固定资产投资、文教卫生、体育、科学技术等。由于年度计划时效性强,可变因素较少,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的指标接近实际,多数年份能够按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
茌平县工农业总产值及农民人均收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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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产值(万元) │农民年人均收入(元) ┃
┃ 数量 ├─────────┬───────┬──────┤ ┃
┃年份 │总产值 │工业 │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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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2633 │117 │2516 │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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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3115.2 │129.2 │2986 │3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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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3051.6 │141.6 │2910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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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4147.1 │165.1 │3982 │4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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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2797 │168 │2629 │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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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3698.8 │117.8 │3581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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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4167.3 │479.3 │3688 │42 │ ┃
┠───┼─────────┼───────┼──────┼──────┼───────┨
┃1956 │4840.6 │544.6 │4296 │5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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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4073 │596 │3477 │3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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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5215.1 │928.1 │4287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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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4685.8 │1388 │3297.8 │3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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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3121.3 │989.3 │2132 │44.8 │ ┃
┠───┼─────────┼───────┼──────┼──────┼───────┨
┃1961 │1073 │329.5 │743.5 │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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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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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产值(万元) │农民年人均收入(元) ┃
┃ 数量 ├─────────┬───────┬──────┤ ┃
┃年份 │总产值 │工业 │农业 │ ┃
┠───┼─────────┼───────┼──────┼──────┬───────┨
┃1962 │1806.2 │197 │1609.2 │26.3 │ ┃
┠───┼─────────┼───────┼──────┼──────┼───────┨
┃1963 │3014.9 │363.7 │2651.2 │43.7 │ ┃
┠───┼─────────┼───────┼──────┼──────┼───────┨
┃1964 │3255.7 │652.4 │2603.3 │52.7 │ ┃
┠───┼─────────┼───────┼──────┼──────┼───────┨
┃1965 │4921.7 │1226.7 │3695 │6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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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5050.3 │1514.3 │3536 │41 │ ┃
┠───┼─────────┼───────┼──────┼──────┼───────┨
┃1967 │5360 │1480 │3880 │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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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4621.7 │1262.7 │3359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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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5273.3 │1190.3 │4083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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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6526.3 │1950.3 │4576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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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6246.5 │1858.5 │4388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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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6735.4 │1648.4 │5087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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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7044.7 │1959.7 │5085 │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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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6309 │1736 │4573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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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8582.6 │2338.6 │6244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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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8426.3 │2786.5 │5639.8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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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9608.7 │3865.6 │5743.1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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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15846 │6054 │9792 │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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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16303 │5831 │10472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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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0495 │7327 │13168 │11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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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24354 │8787 │15567 │1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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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9345 │9952 │19393 │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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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41560 │13889 │27671 │3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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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46960 │18429 │28531 │4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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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44015 │22010 │22005 │3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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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1955年前为茌平、博平两县数;1958~1960年不包括并入的东阿部分。 ┃
┃ │2、1949~1970年按1957年不变价格计算;1971~1977年按1970年不变价格计算; ┃
┃ │1978~1985年,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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