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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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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贸易是一种传统商品交换形式,自古有之。茌平县城以农历“一、六”和“三、八”为集期,“一、六”为大集,“三、八”为小集,大集竟日,小集过午即散。境内集市以5天为期,古庙会穿插在一年四季,会期5~10天。1935年,城乡有集市30多处。集市设有:粮食市、棉布市、牲畜市、猪羊市、蔬菜市、农具市、家具和纺织、杂货、小吃、修理、木料、柴草等市场,除行商外,有坐商经营。市场面积最大的是茌平镇,约11000平方米,集汇人数两万左右。较大的有丁块、三十里铺、广平、杜郎口、郝集、琉璃寺、张大屯、冯官屯等,市场面积约5000平方米,赶集人数一万左右。每集买卖粮食五六万斤,大小车辆50多辆,大牲畜上市量500余头,成交量300余头。各集市由集头负责征税,各行业有经纪人(俗称牙行)协助买卖双方成交,收取行钱。成交一头牛或马收大洋一元,驹犊折半,驴收税3角,交易税由卖方承担。1933年收税3768元,1934年收税4012元。1945年茌平解放,抗日民主政府取消集头、经纪人,由工商科对集市采取交易所管理的办法。1948年8月,根据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取消交易所准许自由成交》的精神,大集市由商人选出代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管理集市,调解纠纷,征收交易手续费等事宜。集市交易员须经管理委员会登记发给证明,才能中介交易。集市成交各收取不同的交易手续费,粮、棉、土布抽收交易额的5%,大牲畜收交易额的1%,猪、羊、木料抽取交易额的2%。所收交易费20%交政府,10%归管委会,70%为行市人员分支或购置集市服务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