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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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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粮食供应
1940年1月茌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以后,遵照“统筹统支、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粮食供应由县政府签发“拨粮单”,用粮单位持“拨粮单”到指定地点取粮。
1941年起,粮食供应实行票证,粮、柴、草票由冀鲁豫行署聊城专署印发,逐级发给用粮单位,持此证可以在辖区内任何村庄取粮、柴、草。1942年12月,冀鲁豫行署发行临时“供粮证”,分为小麦、小米、柴草3种,有效期为1年。当年,党、政、军人员实行粮食定量供应,部队每人每天0.85公斤,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0.75公斤。1946年,冀鲁豫行署规定党、政、军的粮食供应为麦粮3个月(7~9),秋粮9个月(10月至来年6月)。其定量为:部队每人每天麦粮1.3公斤,秋粮每人每天0.9公斤;党、政公职人员每人每天麦粮1.1公斤,秋粮每人每天0.7公斤。1949年11月,党、政公职人员的粮食供应实行定量包干办法,每人每月小米60公斤,由粮食部门负责供应。
建国后的粮食供应
城镇粮油供应 1953年11月,县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城镇居民按户发给购粮证;机关、部队、团体、学校等部门,每月做出用粮计划,报粮食局审批后按计划供应;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业按“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计划供应。1955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类工种的口粮定量标准。县始对非农业户口人员实行粮食定量供应。1960年遭受自然灾害,粮食严重减产,农村口粮压缩到最低限度,全县每人平均占有粮食105公斤左右,与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悬殊较大。茌平县将省政府规定的城镇粮食定量标准压缩下来,规定特重体力劳动人员每人每月由26.5公斤压缩为24.8公斤,重体力劳动人员由19.5公斤压缩到19.3公斤,轻体力劳动人员由15.5公斤压缩为15公斤,脑力劳动者由14公斤压缩到13.5公斤,中学生由15公斤压缩到14.5公斤,10周岁以下儿童仍按原规定供应。1971年,根据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调整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标准的报告》精神,对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定量标准进行了调整。1975年12月,《茌平县工种粮食定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口粮一律为15公斤。到1985年底,定量供应标准未作大的调整。
农村粮食供应 (1)缺粮供应: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后,本着“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每年麦、秋两季征购结束以后,及时安排对缺粮农户的统销供应,农民平均口粮不足150公斤的按缺粮户供应到150公斤。1959年后,全县粮食缺口很大,农民生活极端困难。县委和政府,把安排社员生活列入重要日程,县、社两级分别建立生产救灾机构,专抓生活安排。遵照“生产自救为主,国家救济为辅”和“低标准、瓜菜代”的方针,发动群众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开展互助互济、吃粗吃饱度灾荒的群众运动。1960~1962年,全县共统销粮食4170万公斤。1963年以后,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不断改善,粮食统销量逐年下降。(2)饲料粮供应:为促进畜禽业的发展,县从1960年起,每年从农村统销指标中抽出一部分做为饲料粮供应。规定是:种马每匹每天4公斤,种驴每头每天2公斤,种牛每头每天1.5公斤,种猪每头每天1公斤。饲料粮为杂粮、麸皮各半。(3)奖售粮供应:奖售粮是国家为鼓励农民出售农副土特产品而奖售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粮食。县从1961年开始实行奖售粮食供应,主要有油料收购奖售、生猪收购奖售、棉花收购奖售和药材收购奖售。
农村粮食分配 1953年以前,农民除向国家交公粮外,所剩粮食由农民自由支配。实行统购统销后,农民收获的粮食,扣除农民的口粮、种子及应缴的公粮后,其余部分由国家按统购统销政策进行统购。后,粮食分配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1)国家部分:“按照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和不购过头粮的原则,生产队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三定”到队的定购任务,超产部分国家再按加价40%进行超购,遇到自然灾害粮食减产时国家在保证农民“三定”口粮的前提下,适当核减定购任务。(2)集体部分:包括种子粮、饲料粮、储备粮和专项用粮。种子粮:种子粮留量以“留足够用”为原则,根据各种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定数量,其留量标准是:1972年以前每亩留麦种5~7.5公斤,秋粮种2.5公斤;1973年以后,每亩留麦种12.5公斤,秋粮种3.5公斤。饲料粮:集体留量标准是牛、驴每头全年留100~125公斤,骡、马每匹全年留150~180公斤;毛猪每头全年留50~60公斤,母猪每头全年留125公斤。1979年后茌平县粮食连年增产,饲料粮的留量超出原规定的留量标准。储备粮: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安排好社员生活的前提下,本着“丰年多储,歉年少储或不储”的原则,以备荒防灾、藏粮于民为目的。这部分粮食都由粮所代存,保管期间不收取保管费,自然损耗一律按2‰。计算,储粮的支取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信,粮食部门方可发粮。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1985年,原有的储备粮经村委同意,由粮食部门作了议价收购。专项用粮:指生产队在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小型水利等设施时补助用粮。茌平县1965年规定:视年景丰歉情况,每人每年提留专项用粮5~7.5公斤,专粮专用。(3)个人部分:是劳动者个人应得的口粮。按照“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基本口粮和劳动工日(分)相结合的办法,按“人七劳三”(70%按人口,30%按劳动工分)或“人六劳四”进行口粮分配。壮劳力多的户多分一点,对军、工、烈属、五保户适当照顾。1955年县规定口粮留量标准为:余粮队全年每人平均180~185公斤,自给队全年人均150公斤,缺粮队每年人均不足150公斤。1959~1961年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全县人均口粮不足100公斤。1963年后,农业生产有了好转,农民口粮逐渐上升。1979年,全县每年人均口粮达到150多公斤。1980年以后,实行了土地承包到户、分散经营的办法,承包户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交足国家和集体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农户自由支配。1985年,全县人均占有粮食459公斤,其中小麦254公斤,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