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粮油征购 资料库:茌平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茌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article/19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5/section/1/article/19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粮食征购  清末,按地亩向农民派征粮、米,每年2~4月,每亩征小麦0.21公斤(时为1合4勺1抄),全县征小麦19.3万公斤;9~11月,每亩征漕粮1.18公斤(为7合8勺6抄),全县征收粮食108.45万公斤。民国初期,粮食征收沿用旧制。1915年,征粮改征银元,每石漕米折征银元6元。1935年,额征漕米4828.3石,实折征银元28969.8元。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解决军队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给养问题,开始在抗日根据地及游击区按地亩征收“救国公粮”。同年,田赋征收实行“合理负担”办法,每标准亩(亩产一石二斗至一石四斗)每年征田赋粮1公斤,夏、秋各0.5公斤,公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计算办法,人均1亩地者免征,人均2亩地者征1亩,人均3亩地者征2亩,依此类推。每负担亩夏季征小麦2.5公斤,秋季征小米7.5公斤。敌占区或接近敌占区的征收数量较少,并折征现金。抗日根据地时大时小,公粮征收不稳定,全年实际征收粮食150万公斤左右(包括田赋)。1943年3月,公粮征收实行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根据土地肥瘠,将土地分为特、上、中、下、劣五等,再参照收获量的多少,将五等分为十一级,每人标准地一亩为免征点,免征点以上按累进率计算公粮负担。
    建国后,国家粮食主要靠向农民征收公粮和市场收购。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茌平县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当年全县共统购粮食2266万公斤,比计划多购100万公斤。1955年,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县对“三定”政策的贯彻实施分三步:第一步,摸清当年的作物面积产量,参照1953年、1954年的产、购、销情况,本着“定产可靠、留有余地、适当增加”的原则,通过调查试算,核定粮食基数;第二步,在匡算任务到户时采取分类定产,逐户审议,定多数、评少数的评产定购方法,按照每户余粮多少,确定统购百分率和数量;第三步,在计算评定的基础上张榜公布,将“三定”任务确定下来,由区政府将通知单发到生产队。1958年,茌平县的农业生产虽然获得了较好的收成,但是由于受当时“左”的影响,脱离客观实际,大刮“共产风”,大搞“一平二调”,浮夸虚报,片面追求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造成“先购后销”,购销比例失调,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粮食征购(即包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按正常年景确定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以此作为征购基数,三年内不再变动。重灾年酌减当年的征购任务,丰收年则通过超产加价奖励的办法适当多购。社队之间力求做到负担公平合理,防止畸轻畸重,不购过头粮。对超购的部分,一半奖给物资,一半给加价12%的现金。县“一定三年”的包购任务基数是900万公斤。1965~1970年实际征购数量分别是1164万公斤、939万公斤、743万公斤、401万公斤、847万公斤、904万公斤。
    1971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县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精神,适当照顾棉田和油料种植较多的社队,将包购任务落实到生产队。县“一定五年”,包购任务基数由900万公斤调整为1050万公斤,此基数连续执行了8年。1979年又调整为800万公斤。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采取“户交粮、户结算,谁卖粮食谁得款”的措施,使全县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征购任务。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决定,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从而结束了30多年的粮食统购制度。粮食合同定购,是国家对农民的商品粮食通过经济合同形式,以货币为媒介所进行的计划收购。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国家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粮食收购计划,在安排生产的同时由粮食部门与农户协商签订当年粮食入库合同。(2)粮食定购的品种仅限于稻谷、小麦、玉米,收购价格一律按“倒三七”的比例计价,即百公斤粮食中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又称优惠价。(3)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自由处理,允许多渠道流通。市场价格如果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称之为“保护价”。(4)粮食定购合同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1985年核定我县合同定购任务2405万公斤,实际完成2381万公斤,夏季一次超额完成。

    茌平县粮食产购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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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全年粮食                        │其中:小麦                      ┃
┃    数量    ├────┬─────┬─────┼────┬─────┬─────┨
┃年份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
┠──────┼────┼─────┼─────┼────┼─────┼─────┨
┃1950        │9524    │2178      │22.9      │2330    │1170      │50.2      ┃
┠──────┼────┼─────┼─────┼────┼─────┼─────┨
┃1951        │8042    │1840      │22.9      │2805    │910       │32.4      ┃
┠──────┼────┼─────┼─────┼────┼─────┼─────┨
┃1952        │11509   │2570      │22.3      │3626    │1310      │36.1      ┃
┠──────┼────┼─────┼─────┼────┼─────┼─────┨
┃1953        │6344    │2266      │35.7      │2431    │1149      │47.2      ┃
┠──────┼────┼─────┼─────┼────┼─────┼─────┨
┃1954        │12284   │3349      │27.3      │4160    │1611      │38.4      ┃
┠──────┼────┼─────┼─────┼────┼─────┼─────┨
┃1955        │11101   │2911      │26.2      │3482    │1364      │39.2      ┃
┠──────┼────┼─────┼─────┼────┼─────┼─────┨
┃1956        │12805   │2576      │20.1      │3929    │1010      │25.7      ┃
┠──────┼────┼─────┼─────┼────┼─────┼─────┨
┃1957        │9829    │2285      │23.2      │2790    │190       │6.8       ┃
┠──────┼────┼─────┼─────┼────┼─────┼─────┨
┃1958        │10486   │3134      │29.0      │1902    │231       │12.0      ┃
┠──────┼────┼─────┼─────┼────┼─────┼─────┨
┃1959        │7260    │3374      │46.0      │2188    │568       │26.0      ┃
┠──────┼────┼─────┼─────┼────┼─────┼─────┨
┃1960        │6103    │1748      │28.6      │1888    │890       │47.2      ┃
┠──────┼────┼─────┼─────┼────┼─────┼─────┨
┃1961        │945     │44        │4.7       │461     │27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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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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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全年粮食                        │其中:小麦                      ┃
┃    数量    ├────┬─────┬─────┼────┬─────┬─────┨
┃年份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
┠──────┼────┼─────┼─────┼────┼─────┼─────┨
┃1962        │4298    │477       │11.1      │1243    │82        │6.6       ┃
┠──────┼────┼─────┼─────┼────┼─────┼─────┨
┃1963        │8589    │1707      │19.9      │2840    │788       │27.9      ┃
┠──────┼────┼─────┼─────┼────┼─────┼─────┨
┃1964        │7736    │1757      │22.6      │3262    │872       │26.7      ┃
┠──────┼────┼─────┼─────┼────┼─────┼─────┨
┃1965        │9100    │1164      │12.8      │3364    │566       │16.8      ┃
┠──────┼────┼─────┼─────┼────┼─────┼─────┨
┃1966        │8098    │939       │11.6      │2546    │379       │14.9      ┃
┠──────┼────┼─────┼─────┼────┼─────┼─────┨
┃1967        │8688    │743       │8.6       │1763    │95        │5.4       ┃
┠──────┼────┼─────┼─────┼────┼─────┼─────┨
┃1968        │6834    │401       │5.9       │1910    │262       │14.0      ┃
┠──────┼────┼─────┼─────┼────┼─────┼─────┨
┃1969        │8861    │847       │9.5       │1541    │60        │4.0       ┃
┠──────┼────┼─────┼─────┼────┼─────┼─────┨
┃1970        │9848    │904       │9.2       │2161    │300       │14.0      ┃
┠──────┼────┼─────┼─────┼────┼─────┼─────┨
┃1971        │9124    │695       │7.6       │2795    │395       │14.0      ┃
┠──────┼────┼─────┼─────┼────┼─────┼─────┨
┃1972        │10311   │1256      │12.2      │4730    │1158      │24.5      ┃
┠──────┼────┼─────┼─────┼────┼─────┼─────┨
┃1973        │10332   │1119      │10.8      │4254    │974       │22.9      ┃
┠──────┼────┼─────┼─────┼────┼─────┼─────┨
┃1974        │8932    │690       │7.7       │3780    │597       │15.8      ┃
┠──────┼────┼─────┼─────┼────┼─────┼─────┨
┃1975        │13311   │1057      │7.9       │4875    │964       │19.8      ┃
┠──────┼────┼─────┼─────┼────┼─────┼─────┨
┃1976        │11960   │923       │7.7       │5112    │869       │17.0      ┃
┠──────┼────┼─────┼─────┼────┼─────┼─────┨
┃1977        │11866   │882       │7.4       │3528    │461       │13.1      ┃
┠──────┼────┼─────┼─────┼────┼─────┼─────┨
┃1978        │13979   │820       │5.9       │5718    │718       │12.6      ┃
┠──────┼────┼─────┼─────┼────┼─────┼─────┨
┃1979        │13431   │545       │4.1       │5373    │515       │9.6       ┃
┠──────┼────┼─────┼─────┼────┼─────┼─────┨
┃1980        │11396   │54        │0.5       │5024    │51        │1.0       ┃
┠──────┼────┼─────┼─────┼────┼─────┼─────┨
┃1981        │13794   │827       │6.0       │6527    │355       │5.4       ┃
┠──────┼────┼─────┼─────┼────┼─────┼─────┨
┃1982        │14313   │1263      │8.8       │7116    │842       │11.8      ┃
┠──────┼────┼─────┼─────┼────┼─────┼─────┨
┃1983        │16082   │1761      │11.0      │8941    │1076      │12.0      ┃
┠──────┼────┼─────┼─────┼────┼─────┼─────┨
┃1984        │17884   │5636      │31.5      │10429   │3186      │30.5      ┃
┠──────┼────┼─────┼─────┼────┼─────┼─────┨
┃1985        │23139   │2381      │10.3      │13489   │2006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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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脂油料收购  建国初期,油脂油料也和粮食一样,在市场上自由经营。1953年,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油脂油料也纳入计划收购供应的轨道。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商业部颁发《关于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供应的有关规定》。茌平县开始实行食用油脂油料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生产油料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留足种子、食用油后,其余的由国家统购。从1957年起,茌平县油脂油料收购工作,按照“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60%”的原则,油料统购和粮食统购同时安排。1961年开始对收购的油脂油料实行奖售办法。奖售政策规定:“每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0.66米;统购50公斤芝麻或蓖麻籽,返还食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0.66米。1967年开始实行油脂油料平价、议价收购相结合的办法,其加价幅度油料不超过20%,油脂不超过10%。1972年后,统购花生仁、棉籽等油料加价30%。1980年,芝麻收购加价50%。1983年又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1985年4月1日起,收购棉籽按“顺四六”比例(即40%按超购加价,60%按统购价)计价;花生仁按“倒四六”比例(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

    茌平县油脂油料统购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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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
┃   数量   │            │   数量   │            │   数量   │              ┃
┃年份      │            │年份      │            │年份      │              ┃
┠─────┼──────┼─────┼──────┼─────┼───────┨
┃1953      │64.0        │1964      │29          │1975      │21            ┃
┠─────┼──────┼─────┼──────┼─────┼───────┨
┃1954      │30.0        │1965      │42          │1976      │37            ┃
┠─────┼──────┼─────┼──────┼─────┼───────┨
┃1955      │79.0        │1966      │41          │1977      │24            ┃
┠─────┼──────┼─────┼──────┼─────┼───────┨
┃1956      │178.0       │1967      │31          │1978      │13            ┃
┠─────┼──────┼─────┼──────┼─────┼───────┨
┃1957      │94.0        │1968      │27          │1979      │17            ┃
┠─────┼──────┼─────┼──────┼─────┼───────┨
┃1958      │78.0        │1969      │32          │1980      │60            ┃
┠─────┼──────┼─────┼──────┼─────┼───────┨
┃1959      │33.0        │1970      │48          │1981      │67            ┃
┠─────┼──────┼─────┼──────┼─────┼───────┨
┃1960      │9.5         │1971      │71          │1982      │106           ┃
┠─────┼──────┼─────┼──────┼─────┼───────┨
┃1961      │8.0         │1972      │16          │1983      │93            ┃
┠─────┼──────┼─────┼──────┼─────┼───────┨
┃1962      │2.5         │1973      │19          │1984      │107           ┃
┠─────┼──────┼─────┼──────┼─────┼───────┨
┃1963      │6.0         │1974      │19          │198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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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