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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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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征购 清末,按地亩向农民派征粮、米,每年2~4月,每亩征小麦0.21公斤(时为1合4勺1抄),全县征小麦19.3万公斤;9~11月,每亩征漕粮1.18公斤(为7合8勺6抄),全县征收粮食108.45万公斤。民国初期,粮食征收沿用旧制。1915年,征粮改征银元,每石漕米折征银元6元。1935年,额征漕米4828.3石,实折征银元28969.8元。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解决军队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给养问题,开始在抗日根据地及游击区按地亩征收“救国公粮”。同年,田赋征收实行“合理负担”办法,每标准亩(亩产一石二斗至一石四斗)每年征田赋粮1公斤,夏、秋各0.5公斤,公粮征收实行“累进率”计算办法,人均1亩地者免征,人均2亩地者征1亩,人均3亩地者征2亩,依此类推。每负担亩夏季征小麦2.5公斤,秋季征小米7.5公斤。敌占区或接近敌占区的征收数量较少,并折征现金。抗日根据地时大时小,公粮征收不稳定,全年实际征收粮食150万公斤左右(包括田赋)。1943年3月,公粮征收实行简易合理负担暂行办法。根据土地肥瘠,将土地分为特、上、中、下、劣五等,再参照收获量的多少,将五等分为十一级,每人标准地一亩为免征点,免征点以上按累进率计算公粮负担。
建国后,国家粮食主要靠向农民征收公粮和市场收购。1953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茌平县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根据“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当年全县共统购粮食2266万公斤,比计划多购100万公斤。1955年,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县对“三定”政策的贯彻实施分三步:第一步,摸清当年的作物面积产量,参照1953年、1954年的产、购、销情况,本着“定产可靠、留有余地、适当增加”的原则,通过调查试算,核定粮食基数;第二步,在匡算任务到户时采取分类定产,逐户审议,定多数、评少数的评产定购方法,按照每户余粮多少,确定统购百分率和数量;第三步,在计算评定的基础上张榜公布,将“三定”任务确定下来,由区政府将通知单发到生产队。1958年,茌平县的农业生产虽然获得了较好的收成,但是由于受当时“左”的影响,脱离客观实际,大刮“共产风”,大搞“一平二调”,浮夸虚报,片面追求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造成“先购后销”,购销比例失调,严重地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65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粮食征购(即包购)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按正常年景确定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以此作为征购基数,三年内不再变动。重灾年酌减当年的征购任务,丰收年则通过超产加价奖励的办法适当多购。社队之间力求做到负担公平合理,防止畸轻畸重,不购过头粮。对超购的部分,一半奖给物资,一半给加价12%的现金。县“一定三年”的包购任务基数是900万公斤。1965~1970年实际征购数量分别是1164万公斤、939万公斤、743万公斤、401万公斤、847万公斤、904万公斤。
1971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县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精神,适当照顾棉田和油料种植较多的社队,将包购任务落实到生产队。县“一定五年”,包购任务基数由900万公斤调整为1050万公斤,此基数连续执行了8年。1979年又调整为800万公斤。1981年,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采取“户交粮、户结算,谁卖粮食谁得款”的措施,使全县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征购任务。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决定,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从而结束了30多年的粮食统购制度。粮食合同定购,是国家对农民的商品粮食通过经济合同形式,以货币为媒介所进行的计划收购。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国家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粮食收购计划,在安排生产的同时由粮食部门与农户协商签订当年粮食入库合同。(2)粮食定购的品种仅限于稻谷、小麦、玉米,收购价格一律按“倒三七”的比例计价,即百公斤粮食中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又称优惠价。(3)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由农民自由处理,允许多渠道流通。市场价格如果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称之为“保护价”。(4)粮食定购合同一经签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1985年核定我县合同定购任务2405万公斤,实际完成2381万公斤,夏季一次超额完成。

茌平县粮食产购情况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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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全年粮食 │其中:小麦 ┃
┃ 数量 ├────┬─────┬─────┼────┬─────┬─────┨
┃年份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
┠──────┼────┼─────┼─────┼────┼─────┼─────┨
┃1950 │9524 │2178 │22.9 │2330 │1170 │50.2 ┃
┠──────┼────┼─────┼─────┼────┼─────┼─────┨
┃1951 │8042 │1840 │22.9 │2805 │910 │32.4 ┃
┠──────┼────┼─────┼─────┼────┼─────┼─────┨
┃1952 │11509 │2570 │22.3 │3626 │1310 │36.1 ┃
┠──────┼────┼─────┼─────┼────┼─────┼─────┨
┃1953 │6344 │2266 │35.7 │2431 │1149 │47.2 ┃
┠──────┼────┼─────┼─────┼────┼─────┼─────┨
┃1954 │12284 │3349 │27.3 │4160 │1611 │38.4 ┃
┠──────┼────┼─────┼─────┼────┼─────┼─────┨
┃1955 │11101 │2911 │26.2 │3482 │1364 │39.2 ┃
┠──────┼────┼─────┼─────┼────┼─────┼─────┨
┃1956 │12805 │2576 │20.1 │3929 │1010 │25.7 ┃
┠──────┼────┼─────┼─────┼────┼─────┼─────┨
┃1957 │9829 │2285 │23.2 │2790 │190 │6.8 ┃
┠──────┼────┼─────┼─────┼────┼─────┼─────┨
┃1958 │10486 │3134 │29.0 │1902 │231 │12.0 ┃
┠──────┼────┼─────┼─────┼────┼─────┼─────┨
┃1959 │7260 │3374 │46.0 │2188 │568 │26.0 ┃
┠──────┼────┼─────┼─────┼────┼─────┼─────┨
┃1960 │6103 │1748 │28.6 │1888 │890 │47.2 ┃
┠──────┼────┼─────┼─────┼────┼─────┼─────┨
┃1961 │945 │44 │4.7 │461 │27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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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项目│全年粮食 │其中:小麦 ┃
┃ 数量 ├────┬─────┬─────┼────┬─────┬─────┨
┃年份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总产 │征购 │商品率% ┃
┠──────┼────┼─────┼─────┼────┼─────┼─────┨
┃1962 │4298 │477 │11.1 │1243 │82 │6.6 ┃
┠──────┼────┼─────┼─────┼────┼─────┼─────┨
┃1963 │8589 │1707 │19.9 │2840 │788 │27.9 ┃
┠──────┼────┼─────┼─────┼────┼─────┼─────┨
┃1964 │7736 │1757 │22.6 │3262 │872 │26.7 ┃
┠──────┼────┼─────┼─────┼────┼─────┼─────┨
┃1965 │9100 │1164 │12.8 │3364 │566 │16.8 ┃
┠──────┼────┼─────┼─────┼────┼─────┼─────┨
┃1966 │8098 │939 │11.6 │2546 │379 │14.9 ┃
┠──────┼────┼─────┼─────┼────┼─────┼─────┨
┃1967 │8688 │743 │8.6 │1763 │95 │5.4 ┃
┠──────┼────┼─────┼─────┼────┼─────┼─────┨
┃1968 │6834 │401 │5.9 │1910 │262 │14.0 ┃
┠──────┼────┼─────┼─────┼────┼─────┼─────┨
┃1969 │8861 │847 │9.5 │1541 │60 │4.0 ┃
┠──────┼────┼─────┼─────┼────┼─────┼─────┨
┃1970 │9848 │904 │9.2 │2161 │300 │14.0 ┃
┠──────┼────┼─────┼─────┼────┼─────┼─────┨
┃1971 │9124 │695 │7.6 │2795 │395 │14.0 ┃
┠──────┼────┼─────┼─────┼────┼─────┼─────┨
┃1972 │10311 │1256 │12.2 │4730 │1158 │24.5 ┃
┠──────┼────┼─────┼─────┼────┼─────┼─────┨
┃1973 │10332 │1119 │10.8 │4254 │974 │22.9 ┃
┠──────┼────┼─────┼─────┼────┼─────┼─────┨
┃1974 │8932 │690 │7.7 │3780 │597 │15.8 ┃
┠──────┼────┼─────┼─────┼────┼─────┼─────┨
┃1975 │13311 │1057 │7.9 │4875 │964 │19.8 ┃
┠──────┼────┼─────┼─────┼────┼─────┼─────┨
┃1976 │11960 │923 │7.7 │5112 │869 │17.0 ┃
┠──────┼────┼─────┼─────┼────┼─────┼─────┨
┃1977 │11866 │882 │7.4 │3528 │461 │13.1 ┃
┠──────┼────┼─────┼─────┼────┼─────┼─────┨
┃1978 │13979 │820 │5.9 │5718 │718 │12.6 ┃
┠──────┼────┼─────┼─────┼────┼─────┼─────┨
┃1979 │13431 │545 │4.1 │5373 │515 │9.6 ┃
┠──────┼────┼─────┼─────┼────┼─────┼─────┨
┃1980 │11396 │54 │0.5 │5024 │51 │1.0 ┃
┠──────┼────┼─────┼─────┼────┼─────┼─────┨
┃1981 │13794 │827 │6.0 │6527 │355 │5.4 ┃
┠──────┼────┼─────┼─────┼────┼─────┼─────┨
┃1982 │14313 │1263 │8.8 │7116 │842 │11.8 ┃
┠──────┼────┼─────┼─────┼────┼─────┼─────┨
┃1983 │16082 │1761 │11.0 │8941 │1076 │12.0 ┃
┠──────┼────┼─────┼─────┼────┼─────┼─────┨
┃1984 │17884 │5636 │31.5 │10429 │3186 │30.5 ┃
┠──────┼────┼─────┼─────┼────┼─────┼─────┨
┃1985 │23139 │2381 │10.3 │13489 │2006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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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油料收购 建国初期,油脂油料也和粮食一样,在市场上自由经营。1953年,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油脂油料也纳入计划收购供应的轨道。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商业部颁发《关于食用植物油实行计划供应的有关规定》。茌平县开始实行食用油脂油料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生产油料的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留足种子、食用油后,其余的由国家统购。从1957年起,茌平县油脂油料收购工作,按照“集中产区统购总产量的70%,分散产区统购60%”的原则,油料统购和粮食统购同时安排。1961年开始对收购的油脂油料实行奖售办法。奖售政策规定:“每统购50公斤花生仁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0.66米;统购50公斤芝麻或蓖麻籽,返还食油7.5公斤,奖售粮食10公斤,棉布0.66米。1967年开始实行油脂油料平价、议价收购相结合的办法,其加价幅度油料不超过20%,油脂不超过10%。1972年后,统购花生仁、棉籽等油料加价30%。1980年,芝麻收购加价50%。1983年又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1985年4月1日起,收购棉籽按“顺四六”比例(即40%按超购加价,60%按统购价)计价;花生仁按“倒四六”比例(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价。

茌平县油脂油料统购统计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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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项目│油脂统购总数 ┃
┃ 数量 │ │ 数量 │ │ 数量 │ ┃
┃年份 │ │年份 │ │年份 │ ┃
┠─────┼──────┼─────┼──────┼─────┼───────┨
┃1953 │64.0 │1964 │29 │1975 │21 ┃
┠─────┼──────┼─────┼──────┼─────┼───────┨
┃1954 │30.0 │1965 │42 │1976 │37 ┃
┠─────┼──────┼─────┼──────┼─────┼───────┨
┃1955 │79.0 │1966 │41 │1977 │24 ┃
┠─────┼──────┼─────┼──────┼─────┼───────┨
┃1956 │178.0 │1967 │31 │1978 │13 ┃
┠─────┼──────┼─────┼──────┼─────┼───────┨
┃1957 │94.0 │1968 │27 │1979 │17 ┃
┠─────┼──────┼─────┼──────┼─────┼───────┨
┃1958 │78.0 │1969 │32 │1980 │60 ┃
┠─────┼──────┼─────┼──────┼─────┼───────┨
┃1959 │33.0 │1970 │48 │1981 │67 ┃
┠─────┼──────┼─────┼──────┼─────┼───────┨
┃1960 │9.5 │1971 │71 │1982 │106 ┃
┠─────┼──────┼─────┼──────┼─────┼───────┨
┃1961 │8.0 │1972 │16 │1983 │93 ┃
┠─────┼──────┼─────┼──────┼─────┼───────┨
┃1962 │2.5 │1973 │19 │1984 │107 ┃
┠─────┼──────┼─────┼──────┼─────┼───────┨
┃1963 │6.0 │1974 │19 │1985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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