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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编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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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旧有南京至北京的御路通过,西临古运河,交通便利,清初就有山西刘氏来县经营盐业。而后,不断有外地商人来此经商,商业比较繁荣。津浦铁路通车以后,渐趋萧条。1939年2月,日军侵占茌平县城,烧杀抢掠,民不聊生,有的商户被抢,有的倒闭或转移,商业遭到严重破坏。1945年9月茌平县城解放后,党和政府大力宣传党的商业政策,明确原商会会长杨存祥继任会长,并对部分行业商会进行改组。私营商业和集市贸易迅速恢复,至建国前夕,县内私营商户由1939年的159家增加到233家。
1949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扶持下,私营商业迅速发展,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机构开始建立。同年4月,临清镇商店在茌平设百货推销组;10月,成立县供销合作社,发动群众入股办村供销社,联村社,国营及供销合作社商业稳步发展。1952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920.2万元,其中国营经济183万元,供销合作社经济201.6万元,私营经济535.6万元。
1953年9月,国家对粮食、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同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开始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商业以批发为主,供销合作商业占领农村市场。1956年,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商业逐步减少,国营、供销合作商业发展壮大。1957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748.6万元,其中国营经济653.6万元,供销合作社经济932.8万元,公私合营经济0.1万元,合作化经济149.8万元,私营经济12.3万元。
1958年,除国营专业公司外,供销合作社商业变集体为国营性质,私营商业进一步受到限制。精减机构,下放人员、合并店组,商业网点减少,系统领导取消,行政业务归地方,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流通渠道和经营体制。1959~1961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工农业生产萎缩,经营单一,商品上市量日益减少,供需矛盾突出,市场萧条,物价暴涨。为稳定市场,国营商业采取平价、冻价、限价、议价措施,多数生活必需品及日用工业品凭证限量供应。1962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020.3万元,其中国营经济849.4万元,供销合作社经济1053.3万元,合作化经济51.2万元,私营经济66.4万元。
1963年后,商业实行多渠道进货,城乡合理分配商品,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性质,参预市场议购议销。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个体工商业。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开始好转,商品上市量逐步增多,供需矛盾日趋缓和。1965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为2418.5万元,其中国营经济795.4万元,供销合作社经济1513万元,合作化经济56.2万元,私营经济53.9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业机构反复撤并,私营商业和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不少工厂停工停产,日用品供应紧张。商品长期由国营及供销合作商业经营,形成了僵化模式和官商作风。1978年全县商品零售总额为4370.7万元,其中国营商业1687.7万元,供销合作社商业2676.1万元,合作商店组6.9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根据中共中央“放开市场,搞活流通”的方针,对商业经营体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逐步实现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大力发展个体商业,国营、集体商业先后推行联销计酬、超利润分成、大包干、租赁、招标承包等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商品增多,市场繁荣。1985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到1.38亿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商业5170万元,集体所有制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店铺、待业青年职工、家属办商业)6889万元,个体商业1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