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茌平解放后,县委、县政府加强货币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群众缉私队缉查走私,禁止法币、伪币,开展缉查伪、法币斗争,使鲁西、冀南币流通全县。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茌平县人民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对机关、团体、学校和国营工商企业实行现金管理。1953~1957年,为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掌握货币流通,银行采取分口编造计划、监督单位执行情况、限制现金使用范围、检查单位库存限额执行情况4项措施。1958年放松了现金管理和监督,扩大了货币投放,造成市场物资紧张。1961年中央发布《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1962年,全县货币回笼18.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各项制度遭到破坏,货币投放多,物资供应不足。197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现金管理纳入正常轨道。198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1985年3月,茌平县人民政府以政发[1985]13号文批转中国工商银行茌平县支行《关于核定1985年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通知》。县工商银行对67个单位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出超库存限额2.6万元,白条子567张,金额8.2万元。
现金出纳 1950年起,县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出纳人员必须遵守的守则是:(1)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与各项规章制度,同一切违犯财经纪律和贪污、盗窃等危害国家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2)坚持钱帐分管原则;(3)坚持复核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4)坚持二人临柜,二人管库,二人押运制度。
反假币 县人民银行自成立以来,就注意加强票样管理和反假币活动。1948年县银行在收款中发现假币,立即剪角并加盖假票字样,公布于众,让其识别。1951年4月国务院公布《防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1953年和1956年山东省人民银行制定《残缺人民币挑剔标准》、《残缺人民币兑换标准》。1981年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及山东省分行又曾数次发布通告,要求金融部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反假币工作。
库房管理与安全保卫 金融机构,在各个历史时期注重改善库房管理,健全制度,增加设施,确保货币发行、现金出纳的安全无误。
金银收兑 根据国务院规定,金银只准银行兑换,严禁个人私自买卖及外流。银行配合公安、工商部门缉查金银走私、贩卖及制造假银元的犯罪行为。建国后,茌平银行根据规定的统一收购牌价收购金银。
茌平县收兑金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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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黄金(两)│白银(两)│银元(元)│ 项目│黄金(两)│白银(两)│银元(元)┃
┃ 数量 │ │ │ │ 数量 │ │ │ ┃
┃年份 │ │ │ │年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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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27.5 │ │3073 │1973 │541 │18249 │8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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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393 │43 │887 │1974 │504 │15688 │9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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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34 │9090 │2149 │1975 │644 │23794 │7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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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537 │1388 │2725 │1976 │284 │20068 │5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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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71 │3453 │5213 │1977 │521 │25706 │4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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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569 │63089 │11337 │1978 │389 │16906 │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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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030 │33235 │9935 │1979 │357 │23397 │3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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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636 │6111 │ │1980 │924 │230459 │4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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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371 │4663 │5978 │1981 │114 │4579 │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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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642 │7324 │6270 │1983 │23 │570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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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379 │6461 │67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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