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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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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
明代,税收体制实行“力役税捐”合一,由征物转向折征银两。清雍正年间,实行“地丁”合一。清末,朝政腐败,捐税繁多。民国初,沿用清制;军伐混战期间,横征暴敛。日军侵占茌平后,布匹、银钱、粮柴、畜禽,无所不抢。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实行“合理负担”,即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极贫者不负担。1943年始行“累进率”征收。
1942~1945年,解放区实行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所颁布的军民通用税收体制。物资出入境税收规定为:枪弹、火药、中西药、治疗器械等军用、医用品11类58种,免税奖励入境;文具、染料、油漆等日用品13类141种,征税入境;鸦片、吗啡等毒品12类74种,严禁入境;陶瓷、古玩、神香等装饰、迷信用品3类24种,免税出境;乌枣、花生、猪、羊、香油等食用品9类66种,征税出境;金、银、枪弹等军用、贵重稀有品6类36种,严禁出境。
1950年1月,贯彻执行《关于全国税收的规定》和《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暂定地方税14种,改变了旧社会税制不一,税种繁多的局面。茌平县征收工商税、货物税、交易税、屠宰税、印花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同年6月执行政务院《巩固财政收支平衡,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规定》,停止、减并税种税目,降低税率,改进征收办法。
1958年9月贯彻国务院指示,将原来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并为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定为独立税种,将商品流通税一次课征制改为两次课征制,计税价格改按企业实际收入计算。1963年,对手工业、运输业、合作商店、个体经济分别实行8级、9级超额和14级全额累进工商税率征收。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将工商统一税、工商税附加和房产税、牌照税、屠宰税合为工商税,同时简化工商统一税的税目。
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县征收产品、增值、营业、建筑税,国营和集体企事业所得奖金税,国营企业调节、城市维护建设、能源与交通建设基金、屠宰、牧畜交易等税。1985年税收862.3万元,比1982年增收103.5%。
税种
产品税 解放初,沿用旧税法。1950年1月,县执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对产品征收的货物税,共分10大类、51项、1136个税目。1953年试行商品流通税,将原来征收的卷烟、酒、面粉、水泥等22个产品的货物税,改征商品流通税。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取消单独对产品征税的税种。1973年税制改革,工商统一税与其他几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产品税单独成了一个税种。当年税收收入207万元,1985年税收收入229万元。
营业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将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工商税。1958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税中的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合称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屠宰税等税种复称为工商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营业税成为独立税种。
国营企业所得税 建国以来,国营企业基本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体制,利润全部上交,企业亏损由国家拨补,扩大再生产由国家投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经济体制,恢复企业基金制,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 50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比重较大,国家运用所得税参与资本主义工商业利润的分配。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工商所得税主要是向集体企业征收。1963年4月,按经济性质和主要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以后,逐步解决合作商店、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负担过重问题和农村与城市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从1984年1月1日起,不分城镇和农村,不分工业、商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建国初,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全额累进税率。1968年4月按“个体经济重于集体经济”的原则,实行14级累进税率。税率最低7%,最高62%。1980年又规定暂不执行14级累进税率。
农业税 是国家最古老的税种之一。民国时期,按田亩征收,群众负担极不合理。抗日民主政府实行累进率征收,合理负担,即地多的多负担,地少的少负担。土改后,群众土地基本平衡,取消了累进税率制,改行标准亩征收制,税率随时调整。建国后,税率10~15%。另外,地方加征10~20%左右,作为地方支出。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1966年以前征粮食,1967年以后,折征现金。农业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减免对象规定有三:(1)遭受战争创伤者;(2)农业受灾者;(3)纳税有困难者。

茌平县农业税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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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完成数 │年份 │完成数 │年份 │完成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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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999 │1962 │451.4 │1975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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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1598 │1963 │920.8 │1976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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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1410 │1964 │761.4 │1977 │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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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1819 │1965 │969 │1978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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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1085.2 │1966 │953 │1979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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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936 │1967 │131 │1980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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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944 │1968 │129 │198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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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909.8 │1969 │149.8 │1982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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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3066.8 │1970 │153.5 │1983 │1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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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2937.5 │1971 │106.3 │1984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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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3874.3 │1972 │136.9 │1985 │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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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2820 │1973 │112.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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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78 │1974 │9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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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完成数1966年前为征粮数,单位为万斤;1967年后为折征现金数,单位为万元。
牲畜交易税 是在牛、马、驴、骡、骆驼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个税种。不论任何人购买,作任何用途,都按成交价格的5%征税。以后,征税范围仅限于个体购买牲畜者。1982年12月起,对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个体购买牲畜者一律征税。牲畜交易税减免规定:(1)自然灾害严重地区的集体和个人,持乡镇政府证明,为恢复生产购买牲畜自用者免税。(2)配种站、种畜场(站)购买种畜或科研、教学使用者免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始征收。1966年国务院决定“保留税种,暂停征税。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保留几项产品征税”。茌平县停止了一个时期后,又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根据当地情况,按规定税率征收。民间零星交易(7~10元)免税。
屠宰税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后,茌平开征屠宰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并在工商税率表中设了生猪和菜牛、羊两税目,均按3%的税率征收。1977年屠宰税下放,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其次是马、驴、骡。军队、机关、少数民族自养、自食者,猪每头征2~5元,菜牛、马、驴、骡每头3~6元,羊暂行免税(屠宰专业户不免)。
税收管理
税务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征税,为国家筹集资金。具体管理工作有:(1)建立机构,组织人员;(2)依法实施税收细则;(3)指令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足额送入国库;(4)教育纳税对象奉公守法,按照票(售货票)、证(购货证据)、帐(齐备)、全(完全合乎国家规定)、实(确实依法生产、购销)纳税的要求,合法经营,纳足税款;(5)对国家倡导项目,大搞支、帮、促,对国家限制或取缔项目,严格控制,坚决取缔;(6)按照政策,文明征税;(7)任务到所责任到人,出具税单征足税款;(8)处理违章,教育为主,体现政策;(9)认真执行五要(学政治、学业务、学文化、讲原则、讲文明)十不准(吃请送礼、降价购买、索贿受贿、赊欠借取、包庇纵容、无据或白条收税、收人情税、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随意扣压商品或现金、贪污挪用税款)。

茌平县工商税收一览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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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金额 │年份 │金额 │年份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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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508 │1962 │1749 │1975 │2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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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660 │1963 │1805 │1976 │2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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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759 │1964 │1781 │1977 │3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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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835 │1965 │1823 │1978 │3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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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915 │1966 │1423 │1979 │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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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101 │1967 │1032 │1980 │3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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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1636 │1968 │1178 │1981 │3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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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796 │1969 │1358 │1982 │4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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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328 │1970 │3210 │1983 │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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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950 │1971 │1381 │1984 │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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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625 │1972 │1688 │1985 │7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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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399 │1973 │19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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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418 │1974 │196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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