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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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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建国初,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解留均由中央决定,县财政编制预决算。1953年,财政实行中央、省、县三级管理。年初,县财政按规定编制全县收支总预算,交县人民政府初审,年终根据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1954年,执行中央提出的财政管理六条:(1)预算归口管理;(2)支出包干使用;(3)自留预备费,结余不上交;(4)控制人员编制;(5)动用预备费须经中央批准;(6)加强财政监督。县财政部门按照编审程序编制财政预决算,交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并报省、地财政备案。“文化大革命”期间,预算程序遭到破坏,初由群众组织审批,后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批准。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重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决算情况,接受审议、监督。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沿用战时供给制。1950年9月,改行包干供给制,以“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含粮0.8市斤、布0.2市尺、食油0.05市斤、盐0.02市斤。各项实物均按当时国营零售价计算,根据职工职务、资历,确定享受大、中、小灶,再按灶领取生活费,到1955年停止。
1953~1954年,县实行新的三级管理,建立县级总预算。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区政府为一级预算单位,其余为二级预算单位。年初由地区统一下达指标,一级单位分月按计划向总预算单位县财政局领款,并向二级单位转拨经费。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分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民办公助三种形式。党政文教等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卫生院、剧团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收大于支时,上交财政,支大于收时,由财政补助;民办小学和乡镇文化站,实行民办财政补助。1980年,实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总额包干;对剧院、剧团实行差额补助,包60%的人头费;行政单位实行公务、会议、汽车燃修等公用费包干;事业发展经费和修缮费采取定额或专项补助,年初预算报人大通过。
企业财务管理 建国初期,中央主管部门对企业编制总体计划,省以下企业由省根据总体计划代编,财务由上级主管,收入全部上交,开支向上级报帐,不计盈亏。1953年,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设专职财务人员,执行借贷记帐法。
1958年,县财政开始参与企业管理,将全县企业利润的7.5%留给企业及主管部门,用于技术综合革新、职工福利、劳动竞赛奖金等。其他纳入县级地方预算,20%归地方,80%上交。基本折旧基金80%交中央,20%留地方。地方工业的全部收入金额交县财政,由地方安排使用。当年,地方工业基本建设投资133万元,新建工厂16个。1958年茌平东阿合县,厂企增加,商业网点扩大,企业收入比上年增加102万元。
1961年,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县对工商业和企业财务进行整顿、调整。到1964年,彻底扭转亏损局面,上交财政53万元,比预算增长3%。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经济虽受到严重损失,但县财政仍集结了760多万元,用于新建和扩建麻纺、食品、木器、味精、毛巾、酿酒、化肥、发电、造纸、化工、制糖等厂和电业局。国营工业总产值由1971年的223.2万元上升到1978年的1077.5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亏损分担的办法。以交库利润为准,县留40%,交省60%;企业亏损的80%由财政退库弥补,20%由县财政自行负担。1983年,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改税,以税代利。全县有35户国营企业列为纳税对象,出现了生产、利润、上交利税同步增长的好局面。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产值由1982年的2292万元提高到1.2亿元,利润由293万元提高到599万元,上交利润由32万元提高到210万元。1985年国营工业企业总产值3273万元,入库利税810万元,比1978年增长6倍多。
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农、林、水经费被列为经济建设类,纳入县财政预算。国营农场定员6人,业务收入3544元,差额拨款4826元;畜牧站年拨款2085元,购置种畜和用于防疫;国营林场定员4人,年拨款1332元,属全额预算。1954年农技站推广良种16.9万斤,拨款1.28万元。1958年,为搞好增产节约,农业经费压缩24%;林业经费压缩1.4%,水利经费压缩59.8%。1959年,无偿支援贫困社、队107万元。1960年和1961年,自然灾害严重,支援人民公社85万元、130.9万元。1979年底,实行生产责任承包制,将无偿投资改为有偿支农周转金,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而后,农业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1981年农、林、水、气象等单位的包干费为132万元,1984年为72.9万元,支出幅度下降,效益提高。
预算外资金管理 建国初,预算外收入很少,主要是农村沿袭下来的自筹。1954年,县财政增加农工商附加税和其他杂税收入。到1955年征收农税附加14.8万元,私营商业营业税255.2万元,其他杂税18.5万元。
1958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全额利润分成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县财政从分成中提取预算资金,并把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后又将企业折旧基金、公房、公产、公田租赁收入纳入预算外管理。
农业预算外资金管理。1960年以来,经历了“收入分成”和“全留企业”的过程,1964年农业税附加又在原基础上加征农业税5%,做为社教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将其改为“文化大革命”经费。
1984年,财政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进行整顿清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