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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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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所有赋税征收类目、数额均由中央政府决定,除官俸、差役工食银两和其他杂项开支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外,其余如数上解。民国初,沿用清制。1919年,财政收支实行国家税、省地方税和县地方税三种。国家税和省地方税分别上解中央和省财厅,县地方税和地方公产收入留县使用。县政务费按规定数额,在上解省地方税中坐支。1931年,县财政开支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先行制定县财政预算,报省批准后按照预算执行,各机关申请领取经费时,必须将请领凭单及预算,呈送县政府核准,再持县政府支付命令到第三科办理。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财政实行自筹自用,分散管理。1941年后,逐步改为统收统支的财政供给制。地方赋税依上级指令征收、上解,政务费向上级报领。
建国后,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支出由中央逐级拨付,年终余交缺补。1951年,执行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规定》,财政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县级财政收入和支出均列为省级预算管理。1953年,始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侧重集中”的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县级预算每年由省核定,预算支出先用固定收入开支,不足部分再由调剂收入弥补。1954年,将国家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地方财政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年终结余,不再上交。1958年,财权下放基层,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国家财政和人民公社集体财务混为一体,“一平二调”造成财政混乱。1959年,国家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61年,省对县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变化频繁。1968年,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1969年,重新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制度。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收入包干办法,茌平县划定超收分成比例为70%。1972年,地区将茌平县的超收分成比例划为交省30%,交地区10%,自留60%。1974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6年,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
1978年,中央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地区核定茌平县分成比例为50%。1979年,恢复“收支挂钩,超收分成”办法,县超收分成比例为40%。同时,对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即企业利润的50%交国库,50%留县财政;亏损部分,80%由国家弥补,20%县财政自负。1980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县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根据收入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1981年确定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一定5年。1985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茌平县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