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年间,县设六房。户房管理财政收支和报解。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改户房为钱粮柜。1912年,县政府第二科掌管全县赋税征解、预决算及会计事项。1919年,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1928年,改管理处为县地方财务局。1929年,改财务局为地方财政局。1933年改财政局为第三科。1939年2月日军侵入,伪县政府设财政科。1940年初,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县金库和征收处,同年夏成立财政科,金库和征收处归属财政科。1942年9月,改财政科为财经科。1946年,恢复财政科。1956年7月改财政科为财政局。1971年9月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9月,财政金融局撤销,财政局恢复。1985年底,财政局设办公室和政工、预算、行财、企财、农财、预算外6个股,干部职工共42人,其中正副局长3人。
清代,契税和其他杂税由县衙工房稽征。民国初年,县公署第二科负责赋税征解事宜。抗日战争时期,财(经)政科、工商组(局)先后负责税收。1947年2月,县政府设立税务局。1948年6月,并入工商科。1949年1月,税务局恢复。1957年12月并入财政局,1962年1月恢复。1971年5月并入财政金融局。1973年9月,财政金融局撤销,税收业务并入财政局。1983年12月,税务局恢复。1985年,局设办公室、征收处和工商税收、农村税收、征管、政工、纪检、会计6股,辖19个乡镇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03人,其中正副局长4人,正副股长、主任34人。
第一节 机构
清康熙年间,县设六房。户房管理财政收支和报解。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改户房为钱粮柜。1912年,县政府第二科掌管全县赋税征解、预决算及会计事项。1919年,成立地方财政管理处。1928年,改管理处为县地方财务局。1929年,改财务局为地方财政局。1933年改财政局为第三科。1939年2月日军侵入,伪县政府设财政科。1940年初,县抗日民主政府设县金库和征收处,同年夏成立财政科,金库和征收处归属财政科。1942年9月,改财政科为财经科。1946年,恢复财政科。1956年7月改财政科为财政局。1971年9月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1973年9月,财政金融局撤销,财政局恢复。1985年底,财政局设办公室和政工、预算、行财、企财、农财、预算外6个股,干部职工共42人,其中正副局长3人。
清代,契税和其他杂税由县衙工房稽征。民国初年,县公署第二科负责赋税征解事宜。抗日战争时期,财(经)政科、工商组(局)先后负责税收。1947年2月,县政府设立税务局。1948年6月,并入工商科。1949年1月,税务局恢复。1957年12月并入财政局,1962年1月恢复。1971年5月并入财政金融局。1973年9月,财政金融局撤销,税收业务并入财政局。1983年12月,税务局恢复。1985年,局设办公室、征收处和工商税收、农村税收、征管、政工、纪检、会计6股,辖19个乡镇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03人,其中正副局长4人,正副股长、主任3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