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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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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除地主、官僚、豪绅能兴建砖木结构的府第、公寓等住宅外,广大农民居住条件却十分低劣、简陋,多住“平地墩”、“土草房”,有的人畜混居,甚至无房借宿。全县农村住宅面积约348.2万平方米,人均9.18平方米。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村住宅条件不断改善。经过土改运动,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和房屋,部分农民自建了新房。至1959年,建筑房屋70万平方米,人均达到10.15平方米,农民住房基本得到了解决。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和“大跃进”带来的危害,加之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农民生活困难,此间农村住房建设发展缓慢。十年间,建筑房屋78万平方米,至此人均13.4平方米。1970~1979年,生产发展,新建房屋加快,部分农民建起砖木结构平房和少量瓦房263.6万平方米,累计人均达到17.3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村出现了大兴土木、建设家园的热潮。1982年,为指导农村搞好住宅建设,县设立了乡村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农房办公室。乡镇配备了乡村建设助理员,负责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至1985年底,全县有农房846.2万平方米,人均19.9平方米,较建国前增加了一倍多。新建住宅一般三至五间正房,设有居室、客厅,另有厢房、仓库、厨房等,建筑结构多为砖、石、木质结构,有的是砖混结构。建筑形式,多是前出厦、门连窗,少数村民建了楼房。

茌平县农房建设情况表
年份数量人均(平方米)
合计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
1949348265833809201017389.18
19594180035375040642962910.15
19694961119440116755995213.37
197975977445303409229433517.3
198584615723238103513506788402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