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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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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城区住宅共有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1979年底增至15.4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住宅增加较快,至1985年底,建筑面积达31.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由1979年的4.8平方米增至6.7平方米。
国营单位职工住宅 建国初期,没收地主、官僚房舍1612平方米。此后公共建房比较缓慢。1979年,城区共有公共住房6.16万平方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重视公共住宅建设,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矛盾。至1985年底,共建公共住宅12.76万平方米。新建住宅中砖木或砖混结构的简易平房占90%,单元式或外廓式三层楼房占10%。
集体单位职工住宅 建国初期,县直各集体单位职工住宅基本上是征用或租赁的私人住宅,约1020平方米。随着城区集体单位的增加和企事业的发展,职工住宅增加较快。1979年城区集体职工住宅已达到1.1万平方米。1979年后,城区集体单位为缓解住宅供需矛盾,采取企业自筹资金等渠道,加快职工住宅建设。至1985年底城区集体职工住宅达到2.22万平方米,职工人均居住面积6.71平方米。
私人住宅 建国初期,城区居民住宅约9137平方米,人均2.5平方米,简陋拥挤,有的三代同室。1958年后,拓街和机关扩建征用、拆除部分私宅,加之私建住宅发展缓慢,至1979年仅增加到3.11万平方米,居民住宅仍很紧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居民纷纷自建房舍,至1985年底,私人住宅达16.8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84平方米。新房舍多为砖木、砖混结构,房前出厦,室内宽敞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