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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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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政策逐步放宽,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1979年,部分生产队在农业生产上实行作业组、小段包工、联产计酬等责任制形式。1986年,在坚持“所有制不变、核算单位不变、统一分配不变”和统一计划、耕种、投资和畜力调配的原则下,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县逐渐推开。1982年,农村全部实行家庭大包干生产责任制。中共中央(84)1号文件下达后,延长土地承包期,并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人口劳力变化较大,地块过于零碎的,进行适当调整,完善责任制形式,稳定人心,调动农民培养地力着眼发展的生产积极性,粮棉油大幅度增产,农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1985年,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村涌现出大批以种植棉花、粮食、油料、蔬菜、果树为主的种植专业户和牛羊猪鸡等养殖专业户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1986年开始,农村推行口粮田、责任田和宅基地“三田”承包责任制,一部分村、队土地开展向种田能手集中,科学种田深入人心,劳力和技术优势得到发挥。
小段包工 亦称小包工。是莘县农村集体中曾实行过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一般为临时或季节性包工,生产队根据社员完成任务的好坏,与工分相联系,但不直接与产量联系,质量往往被忽视,后被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
联产到组 亦称“五定一奖”制,即联产计酬承包制的初级形式。生产队划分若干生产作业组,对作业组实行定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成本、定劳动报酬和超产奖励、减产受罚,有全部作物联产到组和单项作物联产到组等形式,部分地解决了集体劳动中的“大呼隆”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弊端。1979年开展实行,1981年后逐渐被联产到劳、到户等形式取代。
联产到劳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初期的一种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形式。由生产队根据劳力和土地情况,确定劳力承包土地数量、产量指标和劳动报酬,包产以内的产量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归承包者个人。此法利益直接,优越性明显。随着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完善,逐渐被包干到户代替。
包产到户 农村以农户为单位向生产队承包生产任务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其方法与联产到劳基本相似,1982年后被包干到户代替。
包干到户 也叫农业大包干责任制。是以农户为单位向生产队承包生产任务的责任制形式。此法取消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以分散经营为主。生产队按照农户人口将土地分给农户长期使用,承包户按合同完成税收、公粮和集体提留等任务后,收入全部归已。群众称大包干是“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方法简便,责任明确,利益更直接,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较充分发挥。1982年后,逐渐成为莘县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自留地 1962年经济困难时期,莘县开始实行把少部分粮田分给社员自己经营办法,多数村队一度分为菜地、饲料地(发展养猪)两部分,每人菜地1~5厘、饲料地1~5分不等,统称自留地。自留地收入全部归社员家庭所有。“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度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去。
口粮田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为保证农民的基本口粮需要而分配给农户使用的土地,每人半亩到1亩不等,不交农业税和提留,收入全部归农户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