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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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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概况 1958年8~9月,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发出“全党动员、全民发动、迅速掀起全县范围内人民公社化高潮”的号召。9月6日,城关人民公社正式成立,8月开始,撤销全县15个乡建制,由637个农业社组成8个人民公社,辖796个自然村,3047个生产队,81872户,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生产资料一律归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管理。在“大跃进”时期,一度出现“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共产风”,混淆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使农村经济遭受了严重破坏。1958年12月,莘县建制撒销,辖区划归范县和冠县。1961年7月恢复了莘县建制,1962年12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精神以及“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和有关政策。1961年12月,县委提出《关于贯彻执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分配大包干和实物按劳分配加照顾的意见(草案)》,规定:生产队规模一般以20~30户为宜;土地由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用,改为全部归生产队所有;生产大队对生产队废除“三包一奖”,实行分配大包干制;实物按劳分配采取交群众讨论,民主评议,不强求一致的办法。此后,除少数一度由大队核算的单位外,绝大多数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1962年9月,将原来的公社改建成区,区下设农村人民公社。至1964年4月,全县辖13个区,区下设91个农村人民公社(时称“小公社”)。1971年1月,将13个区改建为21个公社,原小公社先后改称工作片、战区、管理区(为公社的派出机构),公社辖生产大队,生产大队辖生产小队,时有大队1116个。1978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人民公社形式名存实亡。1984年,建乡镇,农村人民公社随之解体,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改为生产组。
劳动管理 建社初期,由公社统一组织劳动力,实行军事化管理,以小队为排,大队为连,管理区为营,公社为团,实行大兵团作战。1962年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劳动由生产队组织,多数一度实行定额和“小段”管理、分地到户、包产到户等形式。文化大革命中批判“工分挂帅”,推行大寨劳动管理经验,取消劳动定额,实行“自报公议工分”,影响了群众劳动积极性,出现上班熬时间,出工不出力现象。
财务管理 建社初期,财务归公社,无偿平调,管理混乱,丢失严重。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将无偿调拨的私人财物部分地返还给群众。大队、小队均配有专职财会人员,并逐步建立健全各种财务收支管理帐薄和规章制度,实行社员审查账目和民主理财制度。公社以管理区为单位建立会计辅导网,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交流财务管理经验。生产队设有会计、现金保管、实物保管和记工员等职。
收益分配 建社初期,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和分配,收益分配实行“供给制”,吃饭、理发等不要钱,一概由公社负责安排。“共产风”一度盛行。1962年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口粮和劳动工分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口粮分配有“人三劳七”、“人四劳六”、“人劳各半”等多种形式。现金分配一般按工分配。实际多数村队只有口粮分配而无现金分配可言。人民公社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前,人均年纯收入多在百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