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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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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为抗日根据地、老解放区,土地改革进行较早。1942年1月,开始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9年1月土地改革在全县结束。
减租减息 1942年1月,原莘县、朝城和观城县等抗日根据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开展“减租减息”和“增资”斗争,先后推行“二五减息”、“分半减息”和给雇工增加30%工资的政策,有的将原定地租数减四五成。此项斗争至1946年基本结束,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促进了根据地农业生产发展。
借粮赎地 在开展减租减息斗争的同时,解决农民渡荒和土地问题。1941年后,境内出现旱灾,地主、富农乘机屯积居奇,发灾荒财。1942年末至1943年初,中共县委、县政府发动群众,从地主、富农家里借出屯积余粮,使濒临死亡的贫苦农民得以生存。原莘县参加借粮的30个村725户3229人,共借粮17621公斤、饼3143公斤、棉花240公斤、油50公斤、棉籽1685公斤、花生300公斤、糠496.5公斤;莘朝边借粮村13个361户,共借粮7.275公斤,人均借粮20公斤。同时,实行“一点一累进税”制(即按人均占有土地数量,除去1亩的免征点,其余每增加1亩多征收一点一),增加抗日民主政府收入,减轻基本群众负担,并针对一些不法地主、富农瞒报或乘灾荒之机大量侵占贫苦农民土地的情况,发动群众查黑地、清理村财政和赎押地运动。规定凡是在灾荒年卖出或典押的土地按原价赎回,买主不得阻拦,不得扣价,减少贫苦农民土地流失。
土改复查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时,境内已基本完成土改任务,实现耕者有其田。人均土地雇农3亩左右,地主富农5亩左右。此后,斗地主、分浮财,将地主的房屋、宅基、内货等分给贫苦农民。1948~1949年初,贯彻《土地法大纲》,清理、分配斗争果实,开展土改复查,解决土改不彻底、地富留地多且土质好的问题。经过土改和复查,原莘县农村人均占有土地的情况是:地主3.2亩,富农3.5亩,富裕中农4.7亩,中农4.9亩,新中农4.3亩,贫农3.9亩。1948年9月,开始划分阶级、丈量调剂土地、颁发土地证和民主建设等工作。1951年初,土地改革结束并全部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