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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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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禁忌 旧时结婚迎娶忌用丧父母、丧偶及儿女不全的妇女。婚后3天回娘家住7天即回;县城一带有“先住七后住八,娘家婆家一起发”之说;古云、大张家、观城、樱桃园一带有“头趟住七不住八,住八不发家;二趟住九不住十,住十妨女婿;三趟不过月,过月妨婆婆”之说。正月十五不能在娘家过,传说“十五看过娘家的灯,回来必定死公公”;观城以南称“过十五不过十六,过十六死了婆婆挂着舅”。有的忌在娘家过“二月二”、“三月三”、冬至、腊八、春节;忌在娘家生孩子;坐月子期间忌串门等。选茔地、打砖井忌妇女近前;麦、秋打场禁孕妇从场间走过。订婚时男女当事人忌属相相克。建国后,除部分乡村外,已不在乎。
其他禁忌 过春节忌毁坏器物、说不吉利话。蒸馒头忌点数;吃饺子忌把碗里的全吃光。忌下午探望病人。乘船渡河忌说“翻”字。老人辞世忌说死,须说“老了”、“不在了”等。客人在,忌扫地,忌当着客人打孩子、训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