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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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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济 明、清之际,水、旱灾频繁,民国期间水旱、蝗灾尤甚,政府虽偶有免征钱粮、缓征赋税、放粮救灾、施舍粥饭等赈济之事,但钱物稀少,加上地方官员中间盘剥,实到灾民手中寥寥无几,逢灾遇荒,百姓多离家乞讨,或因病馁死于沟野。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灾区人民,每逢灾荒年,国家均发放大量救济款、统销粮、代食品、救济煤等救灾物资,同时减免农业税,各地人民也给予大量的物资支援,灾民生活有基本保障。1950年,境内发生旱、雹、虫灾,290个村庄受灾严重,省、地拨发救济粮6万余公斤,帮助群众渡过灾荒。1956年,境内连降暴雨,受灾面积47万亩,绝产15万亩,受灾22.6万人,国家先后发放救济款331.77万元,保证灾民吃上饭、种上麦。1961年夏,连降暴雨16次,总降雨量816.1毫米,徒骇河、马颊河、金线河、范莘干沟4条主干河道多处漫溢,全县413个村庄被洪水围困,受灾面积达70万亩,60万亩作物绝产,占总耕地面积的11.7%,农作物减产3~5成的55496亩,受灾人口31万,水肿病、干瘦病、小儿营养不良、妇女闭经病等患者达7.5人。为渡难关,国家先后发放救济款14万元、治病款10万元、支援粮种6万公斤,银行发放贷款62.1万元。济南、青岛、济宁、菏泽、博山等市(地)县送来布匹、药品、粮食、干菜等大量救济物资。1978年8月18日,城关、单庙、燕店等12个公社遭受风、雹袭击,冰雹大如鸡蛋,最大风力8级,半小时降雨60毫米,受灾面积36.6万亩,5.76万亩农作物绝产,全县373个村遭受不同程度灾害。省、地、县有关负责人亲赴现场察看灾情,调来180吨化肥及农药、种子等大量救济物资。1987年8月26日,刘庄乡11个村庄遭受龙卷风袭击,受灾户1197户,受灾人口5835人,伤亡411人,损坏房屋3520间,折断树木49515棵,直接经济损失650万元。灾情发生后,省民政厅、地委、行署等主要负责人察看灾情、慰问灾区群众。国家拨放救济粮15万公斤,地、县党组织发动社会捐款12万元及钢材、木材、水泥、化肥、柴油、农机具、衣物等救灾物资,帮助灾区群众战胜灾害,重建家园。
生产自救 建国后,每逢自然灾害,县委、县政府均成立生产救灾办公室,组织灾区人民积极进行生产自救,在开展工、副业生产的同时,发展多种经济,战胜灾荒。1956年8月发生水灾,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区、乡、社三级干部会、灾民代表会、副业代表会,贯彻“生产自救”节约渡荒方针,组织群众搭捞残秋21万亩,抢收粮食157.5万公斤,挖排水沟231条,排积水14万亩,35.6万亩受涝地适时种麦。同时组织灾民大搞多种经营,全县办粉房908处、油坊147处、豆腐房234处、砖瓦盆窑64座,并组织起打铁、缝纫、绣花、编织、运输等副业经营组4294处,从业人员8.4万人,获利85万元,使1278个受灾生产队战胜灾荒。1961年1月,水涝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贯彻执行“依靠集体,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的方针,动员全党全民排水救苗,完成农田水利工程17万土方。1965年4月,城关、燕店、王奉3个公社遭雹灾,县委、县政府组织灾民积极抢救受灾作物,重播、点种、改种、套种瓜菜及早熟作物,并调集20部拖拉机帮助灾区抢种;县直有关单位支援粮种12.5万公斤、棉种7.5万公斤、化肥25万斤、贷款20万元,使灾区群众灾年不减收。1970年以后,积极贯彻“防重于治”、“排灌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开挖、疏通河道,水涝灾害未再造成大的损失;至1987年,全县打机井135214眼,井河并举,有效灌溉面积达78.3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0.2%,成为稳产高产田。
社会救济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贫病、冬季、春夏荒、火灾以及老弱残职工等实施社会救济。
贫病救济: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群众因患病治疗而生活发生困难者给予救济。病患者住院治疗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者,由民政部门支付减免款,同时病患者所在单位多给予钱、粮及其他物品的帮助。
冬季救济:建国后,每年入冬,县政府对缺少衣物的困难户,除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外,由民政部门发放衣物。1955年拨冬令救济款8万元。1961年拨款16万元,发放棉絮25万公斤、棉布16.67万米。1982年拨冬令救济款5万元,救济1000余户。
春夏荒救济:建国初期,春夏荒严重,人民生活困难,县人民政府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国家下拨大量救济款粮。1949~1958年,全县共下发春夏荒救济粮50万公斤,救济款150万元,救济1万户,3万余人。1959~1962年,共发春夏荒救济款80万元,救济粮80万公斤,救济1500户,5000余人。
火灾救济:1949~1978年,由于城乡居住条件及防火设施较差,农村住屋、麦场、城镇工厂、学校、商店等火灾时有发生,全县大小火灾年均七八百起,经济损失严重。县政府除经常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并制定防范措施外,对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户也给予必要救济。1984年保险业务恢复后,对投保的火灾发生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农村及城镇群众发生火灾后,亲朋邻里多解囊相助。1949~1987年,全县共支出火灾赔偿费21万元,年均0.5万元,救济2100户。
精减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1966年开始,对1961~1965年国家精减的老弱残职工(1957年前参加工作)生活困难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并享受原医疗费的三分之二。
其他救济:对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的困难户,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济。1949~1987年,全县共支出救济费1500万元,救济15万人次。对海外同胞眷属以及宗教界人士生活困难者,政府亦给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