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抚恤 资料库:莘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莘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4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4/section/1/article/4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后,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民兵、民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牺牲或病故的现役军人及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及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他人员等实行抚恤。1981年前,分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项,以后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抚恤3项。1950~1987年,抚恤标准经过7次调整,逐渐提高。1955年前发放抚恤粮,后改发抚恤金。抚恤金(粮)由民政部门向其亲属一次发给,并颁发《革命烈士证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1982年8月,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牺牲、病故抚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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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别                    │死别        │1950年12月15日小米  │1952年1月22日小米 │1953年5月2日旧币  │1955年5月19日人民币 │1979年7月9日人民币│1980年6月人民币   │1986年7月1日工资  ┃
┃                          │            │(公斤)            │(公斤)          │(万元)          │(元)              │(元)            │(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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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因战牺牲    │300                 │600               │140               │180                 │500               │800               │40个月            ┃
┃                          ├──────┼──────────┼─────────┼─────────┼──────────┼─────────┼─────────┼─────────┨
┃                          │因公牺牲    │-                   │-                 │-                 │-                   │-                 │-                 │20个月            ┃
┃                          ├──────┼──────────┼─────────┼─────────┼──────────┼─────────┼─────────┼─────────┨
┃                          │病故        │225                 │458               │110               │150                 │400               │650               │10个月            ┃
┠─────────────┼──────┼──────────┼─────────┼─────────┼──────────┼─────────┼─────────┼─────────┨
┃排、连、区、乡、科长      │因战牺牲    │400                 │900               │210               │230-280             │550               │850               │40个月            ┃
┃                          ├──────┼──────────┼─────────┼─────────┼──────────┼─────────┼─────────┼─────────┨
┃                          │因公牺牲    │-                   │-                 │-                 │-                   │-                 │-                 │20个月            ┃
┃                          ├──────┼──────────┼─────────┼─────────┼──────────┼─────────┼─────────┼─────────┨
┃                          │病故        │300                 │675               │160               │200-230             │450               │700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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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团、县长级            │因战牺牲    │500                 │1500              │350               │350-450             │600-650           │900-950           │40个月            ┃
┃                          ├──────┼──────────┼─────────┼─────────┼──────────┼─────────┼─────────┼─────────┨
┃                          │因公牺牲    │-                   │-                 │-                 │-                   │-                 │-                 │20个月            ┃
┃                          ├──────┼──────────┼─────────┼─────────┼──────────┼─────────┼─────────┼─────────┨
┃                          │病故        │375                 │1425              │260               │280-350             │500-550           │800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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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师长、专员级          │因战牺牲    │600                 │2400              │350               │650                 │700               │1000              │40个月            ┃
┃                          ├──────┼──────────┼─────────┼─────────┼──────────┼─────────┼─────────┼─────────┨
┃                          │因公牺牲    │-                   │-                 │-                 │-                   │-                 │-                 │20个月            ┃
┃                          ├──────┼──────────┼─────────┼─────────┼──────────┼─────────┼─────────┼─────────┨
┃                          │病故        │450                 │1800              │410               │550                 │600               │900               │10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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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抚恤  1950年,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将革命残废军人划分为特等残废、一等残废、二等甲、乙残废和三等甲、乙残废四等6级。颁发《残废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抚恤标准,分在职、在乡,因战致残略高于因公致残,1950~1987年,先后经过6次调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需人照顾的特等及一等残废军人,每月发给生活护理金。此外,革命伤残人员在治疗、乘车、购物、分配工作等方面给予优待和照顾。1987年,全县共有革命伤残人员920人,其中特等人员在职1人、在乡3人;一等在职6人、在乡23人;二等甲级在职23人,在乡81人;二等乙级在职51人,在乡214人;三等甲在职62人、在乡224人;三等乙在职54人、在乡178人。共发残废金24.54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1953年,县人民政府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无亲属赡养的烈属,在发放优待粮(金)的基础上,开始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补助标准为城镇烈属每人每月4~6元,最高不超过15元,村烈属每人每月3~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废军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补助标准有所提高。1985年1月10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1987年补助606户,补助额13640元,人均2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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