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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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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1930年前,莘县设有国术馆,负责教授武术和组织比赛。建国后,体育工作一度由县教育局兼管,各乡镇及县直各系统建有群众性体育协会。1972年9月,县革委会设体育组。1973年3月撤销体育组,设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由县革委会副主任(后为副县长)兼任。1984年12月起,县政府领导不再兼任主任,体委有正、副主任4人,工作人员9人。1987年,县体委有教练员3人,助理教练员4人。
设施 建国前,固定体育场地较少,仅县城内东北方向,民众教育馆、师范讲习所、县立第一高级学校与职业学校之间辟有体育场。1956年,县城西北建体育场1处,60年代初废。1965年,县城东北角建体育场,总面积22.5亩,建有座北朝南主席台1座、400米跑道1条、足球门两个、篮球场3个,另有田径、投掷、跳高、跳远等场地,是全县唯一的综合体育场。体育器材主要有篮球架3副、联合器5个、乒乓球案2副,还有排球架、跳高架、钢铃、高低栏。1956~1971年,体育经费归教育局开支,每年1000元左右。1971年体委和教育局分开后由地区体委拨款,每年1.2万元。1981年后,经费由县财政每年支付1万元。体育经费不足,限制场地建设、器材更换和竞赛等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