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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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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60年代,计划生育无明确政策。1963年12月17日,提出“积极提倡适龄结婚,实行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1973年,贯彻“晚、稀、少”原则,提出“一对夫妇两个孩,中间相隔四五年”。1977年12月,县委制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1979年2月,莘发(1979)13号文件提出: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照顾“五保户”;凡只生一个孩子,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其孩子入托、上学、看病、住房给予优先照顾。1981年4月,县规定:女性到晚育年龄(农村23岁,机关25周岁),并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4周;独生子女免费入托、入学至高中,并优先招生招工;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至14周岁,农村增加20~30%的口粮田等。后县委、县政府多次调整政策,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奖励,对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