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 晚清时,私塾教师称塾师,家塾师由主办人聘请,村塾师由学董聘请;学堂教师称教习,由学堂堂长委任。民国时期,学堂改称学校后,教习改称教员。县、区、乡立小学教员,分由县、区、乡委任;私立小学教员由学董聘任,呈请县教育局审查备案。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教员实行民主推荐和聘任制,所聘多为拥护抗战、热心教育的战前教员和毕业学生。建国后,教员改称人民教师,列为国家干部编制,分公办、民办、代课、兼课等几种形式,公办教师主要来源于各类师范毕业生,一部分为代课教师、民办教师转正和离退休教师子女接班。1985年,农村民办小学大发展,民办教师数量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教育盲目发展,民办教师激增。1974年,中、小学教师中民办教师分别占53.2%和66.6%。代课教师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兼课教师主要是1970年在建立“三结合”教师队伍时聘任的“工农兵”兼职教师,出现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1978年后,通过各种方式学习、培训,多数教师取得《教材教法》和《文化专业考试》合格证书。1985年后,民办教师一般不再增加,任教时间较长或取得优异成绩的陆续转为公办教师。
1963~1987年中、小学教职工统计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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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中学 │小学 │合计 ┃
┃ 人数 ├──────┬───────┼───────┬──────┤ ┃
┃年份 │全部职工 │固定职工 │全部职工 │固定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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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78 │78 │634 │694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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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93 │193 │1154 │1004 │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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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26 │122 │1241 │1051 │1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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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327 │218 │2455 │1060 │2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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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329 │222 │2587 │1096 │2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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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339 │231 │2842 │1135 │3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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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403 │- │3245 │- │3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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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567 │432 │2450 │1294 │3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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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038 │663 │2587 │1174 │3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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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425 │922 │2974 │1277 │4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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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394 │847 │3503 │1269 │4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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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094 │514 │4794 │1622 │5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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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1884 │1057 │4227 │1141 │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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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2297 │1150 │4035 │979 │6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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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2763 │1214 │4031 │9938 │6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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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2663 │1206 │3545 │939 │6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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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2584 │1256 │3772 │1051 │6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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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649 │1326 │3857 │1120 │6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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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2551 │1489 │3670 │1175 │6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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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1791 │1310 │3543 │1300 │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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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1662 │1172 │3556 │1347 │5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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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750 │1333 │3547 │1278 │5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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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860 │1429 │3781 │1313 │5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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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2047 │1538 │3966 │1421 │6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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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2256 │1689 │4081 │1465 │6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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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清末,由县委任的塾师,年薪80~100吊钱;私立塾师则因教学生多少、教学水平高低而有所不同,一般是1个学生5吊钱,塾师年收入60~80吊;小学教习每年发京钱80吊。民国时期教员按等级支付月薪,高小教员月薪20~30元,初小教员月薪12~15元。1937年,小学教员月薪增到20~45元。抗日根据地教员实行与政府机关干部相同的供给制。日伪占领区小学教员月薪35~45元。建国初期,实行薪粮制和工资分制,小学教员月薪500~100公斤小米。1956年,工资改革,小学教员月工资平均38元,可买小米150公斤。1963年,40%教师调资,中小学教师月均工资41元多,同时,生活困难的教师还可以得到政府的救济补助。1977~1979年,两次为40%的教师提高工资。1981年,普遍晋升1级工资,部分升两级。1984年,实行工资改革,教师人均增17元。1952年,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1956年后,实行退职、退休、离休、病休制度。1980年,实行班主任津贴制,中学5~7元,小学4~6元。1985年,实行工龄、教龄补贴,另外还享受规定数额的奖金。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前,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由所在生产队给以略高于同等劳力的工分报酬,国家每月补助4~8元。1982年,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分别增加到22.5元和19.5元。此后,乡(镇)实行集资办学,民师工资根据各乡(镇)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月工资在40~60元,部分乡(镇)民师还享有医疗费。
地位 清末和民国时期,农村识字人少,多有求于教书先生,教师比较受百姓尊重,但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均不高。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教员享有同政府干部同样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乡村小学校长或教员列席村政务会议,中心小学和高完小校长列席所在区乡政务会议。建国后,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50年代,教师被誉为“人民灵魂的工程师”,作为国家革命工作人员受到应有的尊重。1950年,中华全国教育工会成立,人民教师成为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员,大量青年教师加入共青团,部分优秀教师加入共产党组织。1957年,反右扩大化,全县数百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文化大革命中,大批“师道尊严”,教师被蔑视为“臭老九”,人民教师受到极不公正待遇。1968年,错误地推行“回原籍任教”,致使学校教师多寡不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人民教师工人阶级地位。党和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教师”。1985年,中央决定每年农历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为庆祝第一个教师节,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分别召开庆祝大会,对全县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并为教龄满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至1987年,全县有1人被批准为特级教师,36人被国家或省授予荣誉称号,876名青年教师加入共青团,1300多名教师加入共产党组织,920名教师和家属办理农转非,同时,不少教师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尊师重教新风尚在全县逐步形成。